四川紡織廠的火災讓網友們又開始爭論了。人們都喜歡一個事情有個簡單的判斷,你就給個準信兒:告訴我對還是錯不就得了。
但是,答案很簡單,生活很復雜,人類之所思考都是為了落實到現實的生活。判斷一個公共事件的對錯不重要,我們自己如何生活才重要。
縱火的文同學錯了無疑,這是犯罪。26歲的年紀,人生走這樣的彎路,很劃不來。
但是紡織廠呢?有沒有需要總結復盤的地方?我看是有的。
一個事情只要最后雙輸,哪怕是別人故意把你拖進去,你都要反思一下,我到底錯在哪里,我能不能避免下一次。
雖然通報里是兩方:紡織廠、文某。但是有點組織運作的基本常識就知道,紡織廠不是一個人,它是一個組織。只要是一個組織,就自然免不了有若干環節、部門、流程,有薄弱環節。
我們再看一下警方通報:
犯罪嫌疑人文某(男,27歲)自幼因家境、輟學等原因較為悲觀自閉,輟學后隨父母外出打工或獨自打工,今年春節回到老家。
大家讀了什么感覺?是不是覺得文某既然自幼家境不好,又是輟學又是悲觀自閉,因此他縱火就變得比較容易理解了?
但這是不對的,朋友們。既然他輟學后就外出打工這么多年,那么辭職領工資這就不是第一次。然而到了27歲才第一次放火,那么就說明這次應該是有些不同因素刺激了他。
但注意,我們不是為文某開脫。我只是說通報有意無意中產生了偏向性,可能誤導人們懷疑、警惕自幼家境、輟學的工友?
自幼家境.....幼年輟學.....,其實和文某穆思林、文某嘿人、文某單親家庭長大是一樣的。一般而言,我們不但不能強化這種背景,反而應該極力淡化。
當然,我們不排除這些背景表述是為了讓事情的因果邏輯便于理解,是針對部分線性思維的網友們狹隘的認識:這并非你們所定義的打工人反資本家壓迫的斗爭。在目前艱難的商業環境下,官方盡力保護市場經濟主體,保護好的營商環境,這個心意值得理解。
但是,也有可能是有意要淡化其他一些因素。
那么,究竟哪個環節出了差錯?我們繼續往下看。
2025年3月1日經人介紹到屏山縣某紡織廠上班,從事普工崗位,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資。4月25日紡織廠向文某發放了3月份的工資4158元。4月30日,文某向主管黃某提出辭職申請,5月15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剩余5370元工資結算后,文某當即提出現場支付工資要求??紤]到文某的實際情況,財務經辦人員同意提前發放,隨即按規定走審批流程。5月15日,文某返回家中后,再次聯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資未果,隨即產生報復念頭。5月20日上午,文某乘車到達該紡織廠進入2號、3號車間放火引發火情,后又持刀將財務人員雷某刺傷。
這一段信息很密集。有些細節在文字背后,我們好好捋捋。
第一,4月30日文某提出離職,5月15日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工資結算,文某當即提出現場支付工資要求。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文某4月30日提出離職時,雙方應當是約定了5月15日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而文某顯然遵守了公司的規定,提前申請然后按約定的時間離職。然后在離職時,文某認為應該在辦完離職手續的時候就同時結清工資。
文某的要求合理嗎?當然合理?!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明確:“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不要忘了,文某不是第一次打工,是輟學后就外出打工。他是在依據自己過往的經驗提出要求。畢竟很多打工者可能今天辭職就回家或者去了其他城市,如果不及時結清,人家再遠程趕回來維權并不容易。
但是,顯然紡織廠沒有執行這種規定,但是這樣做也算正常,只要在下一次發薪日按時發放也沒有問題。
然而,文某顯然不信任。這里風險開始暴露了。
按常理而言,如果這是廠子的一貫制度和做法,文某只需要找幾個工友求證應該是能夠理解的。那么這個工廠究竟過往是怎樣做的呢?過往信用如何?我們無法得知。
第二,考慮到文某的實際情況,財務經辦人員同意提前發放,隨即按規定走審批流程。
朋友們,在這一步通報里缺失了一個關鍵信息。“同意提前發放”是提前到哪一天發放,什么時間、幾號發放?
財務經辦人員有權同意提前發放嗎?如果財務經辦人員有權同意,或者經請示同意,都應當明確一個提起發放的時間,告訴文某,你離職后的薪酬將在x月x日發放,請耐心等一下。因此,文某下一個動作應當是x月x日薪酬仍未到賬,才應該發起報復。
但是我們可以推測,其實沒有明確這個時間。所謂同意提前發放,有理由被文某視為是托詞。甚至,我們無法確證所謂的“財務人員同意提前發放”當時究竟同意了沒有?是怎么同意的。
甚至會不會是現在造成如此慘痛的后果,財務人員面對警方調查時聲稱他當時是同意了的。
第三,5月15日,文某返回家中后,再次聯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資未果,隨即產生報復念頭。
5月15日是辦理完離職手續當天,文某聯系了他的主管。為什么剛剛財務人員聲稱可以提前發放,他回家又馬上聯系主管呢?顯然,財務人員和文某的溝通并不明確,有沒有同意提前發放不明確,有沒有明確發放時間不明確,因此文某內心覺得很不穩當。
第四,5月20日上午,文某乘車到達該紡織廠進入2號、3號車間放火引發火情,后又持刀將財務人員雷某刺傷。
五天后,文某縱火,并刺傷財務人員雷某。通報里沒有表明這個雷某是不是就是前面的財務經辦人員。但我猜測,有一定可能性。
5月15日離職當天財務人員同意提前發放,要走流程。直到5月20號中午縱火,中間是兩個半完整工作日,對于走流程而言,可以說足夠,當然,也可能不夠。這個完全看財務人員是不是把對文某這個事放在心上。
但文某顯然還是等了一等,才決定報復。
最關鍵的問題是,官方整個通報講財務人員同意提前發放,但這個預計提前發放的時間在通報里始終沒有出現。有三種可能性:
第一,這個時間在5月20日之前,那么將使文某的縱火令人同情,和警方通報第一句開始的意旨不符,因此不便講;
第二,這個時間在5月20日之后,文某的縱火顯得惡意更明顯。那么,從通報第一段的偏向來講,沒有道理不講;
第三,財務人員忽悠了文某,當時就是隨便說會找領導請示走流程,但實際上想的是5月25號發放(正常發薪日);或者是準備拖著拖著就沒有了,這么想,我們難免小人之心,但是顯然不排除文某會這么想,因此才會5月15日當天在與財務部門溝通后又找自己的主管要工資。
到現在,我必須強調一下,無論紡織廠的離職程序多么不合理,財務人員多么機械和官僚,這都不是文某可以傷人、縱火、去傷害社會的理由和借口。事實上,現在文某使得更多和他一樣的基層群眾失去了工作崗位。我寫這篇文的主旨是,我們必須明白,這個世界的風險是隨機的、不可預測的,危險就隱藏在世界與你交互的某個環節。
紡織廠的財務人員顯然習慣性的麻木和冷漠,忽視了當下的這個人身上潛藏的危險。而文某的主管顯然也沒有對文某進行有效的安撫并給予慰問,更沒有主動協助文某與財務部門溝通,從而給文某一個準確的發放離職薪酬的時間,很好的去管理好文某的預期,導致了如此慘痛的損失。
我想起以前有一次,我搬家找了個搬家公司,幾個壯勞力來搬搬抬抬。我給他們買水、請他們吃午餐、還送了一瓶我放了幾年的酒。他們很高興,中間休息的時候,一個小伙子興高采烈的給我講了他如何報復他們老板的故事。
他說原來在一個食品廠打工,后來跟老板鬧翻了,我也忘了當時他說的是什么原因,他只是繪聲繪色的給其他工友講他離開上一家廠子的當晚。凌晨,他偷偷進到廠子里,把似乎是工業微波爐還是什么烤箱開到最大最熱,不限時間,直到后來微波爐爆炸,滿屋子濃煙滾滾。
他很高興,他覺得理所應當,他覺得這樣很公平。
所以,雖然網絡上我們可以辯論對錯,但是在現實世界里,公平和對錯是完全個性化的判斷,并不是無論何時何地大家都有一個公認的共同標準。
再回到文某縱火紡織廠的事件,難道僅僅是財務人員和文某的主管失職了嗎?紡織廠的董事長和管理層沒有責任嗎?當然有,一定有。
我們不妨思考一下,假定有兩家紡織廠的老板分別是王興(美團)和劉強東(京東),同樣是一個離職員工在他們的企業內遇到了同樣的情況,你覺得誰的廠子更可能被燒掉?
所以,對于一個企業的領導者而言,你傳遞的姿態和文化很重要,最好尊重基層勞動者,要體諒打工人。在隨機的風險中,很可能正是你的善良保護了你。對那些在上位者尤其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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