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撤銷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撤銷案件】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撤銷案件及其處理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及時終止錯誤或者不當的訴訟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本條規定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其中“偵查過程中”是指在偵查階段的整個過程,而非單指偵查終結時,即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應何時按本條的規定去做?!安粦獙Ψ缸锵右扇俗肪啃淌仑熑蔚摹笔侵附泜刹椴槊髁傅陌讣]有構成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不是該人所為的,或者屬于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一旦發現屬于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立即終止偵查,撤銷案件。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根據本條規定,偵查機關決定終止偵查,撤銷案件的,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第三,將釋放情況及原因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并且釋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兩機關在執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執法中應當注意: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一經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能押著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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