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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個問題目前基本上在法律上,或者說在法院那里有了答案。
第一個問題,分手費法律支持嗎?
最近,據《法治日報》報道,海南省萬寧法院審理了“男子被女友逼寫百萬借條未還被起訴”的案子。
當事人一個姓趙,男人。另一個姓陳,女人。
分手的原因是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合。談戀愛談到了產生家庭矛盾的階段,我估計這必須得分手了。中國人不知道是不是這個世界上最喜歡棒打鴛鴦的?這要是不幸生在了熱衷棒打鴛鴦的家庭,可能這輩子都難以和愛情有緣了。
陳某和趙某分手,就以死相逼,要求趙某寫借條。這雖然是借條,其實就是分手費,只不過借條是個形式。
分手費雖然是借條的形式存在,但是法院說了,“為了分手,支付100萬元補償款,協議雖然用了借,但兩者實質上不是正常的借貸關系?!?/p>
在實際上不是正常借貸關系,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不能存在“受脅迫簽訂”的情形。
以死相逼,屬于受脅迫簽訂,導致贈與合同不合法。
分手費法律支持嗎?顯然僅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分手費才受法律支持,只要有脅迫行為,贈與合同在法律上就不成立。
同時,也要注意到,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就分手費達成了一致,贈與合同也是可以撤銷的。
贈與合同中,如果受贈人損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的義務,贈與人同樣可以撤銷協議。
所以分手費在法律上,支持的條件非常有限,一旦損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分手費就有被撤銷的可能。
分手費協議有效嗎?這要看分手費的協議是不是自愿訂立的。只要不是自愿訂立的,分手費協議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如果是當事人雙方完全自愿訂立的,同時當事人雙方不存在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分手費協議才可能在法律上有效。
分手費算敲詐嗎?在法律上,分手費一旦支付,非常容易被定性為敲詐,只要存在不自愿情形,在法律上就非常容易構成敲詐。
自愿不自愿是人的主觀意志。這有點類似性同意。性同意也是主觀意志。而敲詐也和人的主觀意志存在因果關系。
一旦存在脅迫行為,比如像前面的以死相逼,就妥妥的滿足了敲詐勒索的手段條件了。
要滿足敲詐勒索,還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為存在了脅迫行為,那么這自然而然會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后一個條件是滿足一定金額。而這個金額并不固定。所以存在威脅、恐嚇等行為索要的分手費,一旦真正履行后,受贈方是非常容易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
所以,沒事千萬不要用威脅、恐嚇等方式索要分手費。
分手費能否要求返還?這就要看當初制定贈與合同的條款了。首先要看是不是有威脅、恐嚇等對方不自愿的方式。如果有,這贈與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分手費,對方完全可以要求返還。
其次,如果是雙方自愿的,還要看受贈方有沒有侵犯贈與方的權益,有沒有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方的義務。如果有侵犯贈與方的權益,對方完全可以要求返還分手費。
如果受贈方違反了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方的義務,那么贈與方也完全可以要求返還分手費。
綜合以上分析,分手費在法律上保護的不是那么強。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全過程自愿并嚴格遵守贈與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受贈方才能合法獲得分手費。
分手沒風險,索要分手費有法律風險,請謹慎索要分手費。
最后,目前這個局面,談戀愛的基礎最好是一見鐘情、兩情相悅、三觀一致和禮尚往來。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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