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大風新聞消息。
近日,湖南婁底。趙女士稱,6歲女兒放學途中,被一陌生男子拉入巷子中;
該男子被抓后,辯解稱喝了酒;結果以尋釁滋事被拘留15天。
這樣的處理結果,留給人們的疑問比較多。至少我有很多不解之處。
1.陌生男子把完全沒有反抗能力的6歲女童拉入巷子中,以“尋釁滋事”定性是否貼切?
2.陌生男子把6歲女童拉入巷子,究竟是想干什么的?警方審訊清楚沒有?
3.辯解喝了酒,當場做了酒精測定沒有?難道當事人一句“我喝了酒”“我有精神病”就簡單采信了?
4.即使該男真的喝了酒,即使血液酒精濃度真的高,也不能表明他意識模糊。因為樓上好心老大爺聽到女童呼救時趕下樓來解救時,該男拿出一包煙和一個紅包給老大爺進行賄賂,這足夠表明該男意識清醒。
5.陌生男的行為已對女童實施了侵害,侵犯了她人身自由的權利、使她受到了驚嚇(這將一生記憶留痕)。
6.本來“男女授受不親”,陌生男女不應隨意接觸肢體。陌生男把6歲女童拉入巷子,再怎么狡辯也逃不脫“猥褻”女童未遂的嫌疑。
7.我們不是堅決保護未成年人么?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侵害未成年女童,不適用“結果犯”,應采用“行為犯”考量。也即侵害未成年女童不能等待發生嚴重后果才入刑,確定了嫌疑人的行為過程就可以入刑。
8.該陌生男的肖像和姓名,應當讓本地社區的家長們知道,讓家長們引導孩子注意避開、遠離、防范。
9.對于該陌生男的類似行為,不依法嚴厲懲治便不足以遏止在萌芽狀態,未成年人的保護傘就不夠剛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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