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婁底一個38歲的醉漢酒后行至婁底市婁星區(qū)漣濱中街附近時,把一個6歲女童拖進了一個無人的小巷里。
還好,醉漢在干這件事的時候,被一個當?shù)鼐用癜l(fā)現(xiàn)后報警了。而后醉漢劉某被當場控制并帶走,據(jù)報道,醉漢劉某涉嫌尋釁滋事目前已被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當這個新聞被爆出來后,很多網(wǎng)友不樂意了。
因為在這條新聞的評論區(qū),紛紛出現(xiàn)了這樣的評論:
為什么網(wǎng)友們會發(fā)出這樣的評論?
其實網(wǎng)友們之所以會這樣留言,是因為成年男子把小女孩拖進小巷這種事,是極其惡劣的——因為如果這件事當時不被人發(fā)現(xiàn),那接下來醉漢會對小女孩干出什么事來,那是非常不可想象的。
所以對于這種惡劣的事,大家最擔心的,就是這位“醉漢”最終是否僅僅因為“尋釁滋事”被拘留15天后就放走了?對于這位“醉漢”,后續(xù)還會有哪些懲罰措施?如果后續(xù)不對此男子給予重罰,這對小女孩公平嗎?這對社會公平嗎?
這其實就是大眾最關(guān)心的事情。
有時候,“尋釁滋事” 四個字,就非常像個能伸縮的口袋——小到街頭小販跟城管拌了兩句嘴,大到某些涉及群體事件的敏感操作,都能往里裝。有人說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利器,可有時候,這可能更像是一把沒刻度的尺子,量什么都顯得別扭。
以這起女童拖拽案為例。
假設(shè)最后以 “尋釁滋事” 定罪,那這可能就是對 “重罪輕判” 的絕妙諷刺——因為一個成年男子在公共場所對幼童實施暴力拖拽,其行為已觸碰社會安全的底線,這種案件可能涉及綁架、猥褻甚至更嚴重的犯罪。
如果最終僅以 “尋釁滋事” 這個筐給男子定罪,很可能會把本該扔進重罪監(jiān)獄的人,輕輕放進 misdemeanor(輕罪)的籃子里。
如果猥褻兒童、非法拘禁甚至綁架未遂等具體罪名,都能被模糊的以“滋事”二字消解,那我們的法律,很可能會失去其應(yīng)有的震懾鋒芒。
尋釁滋事這條罪狀,本質(zhì)上是法律精確性向司法便利性妥協(xié)的產(chǎn)物。它如同一個巨大的法律收納箱,所有難以清晰歸類的行為,都可以被它囫圇吞入。
尋釁滋事” 罪名之所以會出現(xiàn)爭議,很大程度上在于它的模糊性。例如此罪名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這些界定,太容易被主觀解讀——不同的執(zhí)法者,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對同一件事得出完全不同的結(jié)論。這就給執(zhí)法的威嚴留下了空間,也讓法律失去了本該有的確定性和公正性。
那么對于這個問題,要怎么解決呢?
要說解決辦法,我認為得做好兩件事:
① 首先,得給 “尋釁滋事” 明確界定范圍,像劃定國界一樣清晰地標出哪些行為算,哪些不算。總之就是不能讓法律條文成了可以隨意涂抹的橡皮泥。
② 其次,對于濫用這個罪名的執(zhí)法者,必須要有嚴格的問責機制。就像足球場上裁判吹黑哨后續(xù)也要被罰一樣,執(zhí)法不公的人也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總之,法律是社會的底線,不是隨意拿捏的工具。
所以我希望有一天,“尋釁滋事” 這個詞能回歸它本來的位置,別再讓小事被夸大得人心惶惶,也別再讓大事在它的庇護下蒙混過關(guān)。
畢竟,我們要的是一個明明白白、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而要構(gòu)建這樣的社會,就不能出現(xiàn)一個屈能伸的 “彈性法”,而是需要一個能一錘定音的 “鋼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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