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繼續來給大家講各地法院的奇葩判決,這次的案例出自節前我們湖南益陽沅江市(縣級市)法院的一篇推文《》
省流版:沅江一女子秦某到健身房穿高跟鞋用跑步機跑步,啟動后短時間內跟不上速度而摔倒在地,回家后左踝疼痛難忍,次日住院治療14天,出院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女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健身房賠償損失,法院竟然受理并支持了!法院認為 女子穿著高跟鞋使用跑步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而健身房雖然雖然在跑步機旁張貼了溫馨提示“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但未盡到在消費者運動前進行充分告知的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并且健身房未安排工作人員現場巡查,無人發現、勸阻、制止女子的不當訓練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最后法院判決健身房承擔20%的責任,約3.4萬元,其中由保險公司賠付女子約3.2萬元,剩下1700多由健身房承擔。被告保險公司上訴后,益陽中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然后又是我們“喜聞樂見”的“法官說法”環節——
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應當具備合理認識,要牢記各類不同健身場所和運動方式注意事項,穿著合適的運動裝備,對自身健康負責,切勿因疏忽大意導致自身受傷,切不可盲目進行高難度、高強度運動。 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不能單以張貼安全提示來規避自身管理責任,通過健身前簽署《風險告知書》、強化健身器材日常維護,常態化開展人工巡檢,及時勸阻、制止不當訓練行為等方式,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劉萍 陳宵,公眾號:沅江市人民法院
真是又把我逗笑了,沅江法院和益陽法院這邏輯,又是在和稀泥。首先穿高跟鞋跑步這個操作居然還需要專門有人提醒?這不是把成年人當成巨嬰嘛!
秦某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穿著高跟鞋站上跑步機……這還需要什么“風險告知”?這難道不是刻在人類DNA里的基本常識嗎?
高跟鞋的設計初衷是用來跑步的嗎?跑步機的設計是包括給高跟鞋用的嗎?這種操作的危險性,堪比用菜刀削蘋果,還反過來抱怨菜刀太鋒利!
倆法院居然認為健身房需要“充分告知”這種小學生級別的常識?按這個邏輯,健身房是不是還得貼告示提醒“請勿用頭撞墻”、“請勿牙咬啞鈴”、“請勿投擲杠鈴片”?這簡直就是把消費者的智商和基本生活常識按在地上摩擦嘛!
還有法院認定健身房存在過錯的關鍵點竟然是事發時無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我就請問了,健身房工作人員是什么24小時貼身保鏢嗎?不是的話,難道個個是閃電俠快銀?能夠瞬間移動到每個會員身邊?
一個健身房會員那么多,器械那么分散,要求工作人員每時每刻盯著每個人所做的每個動作是否規范?一眼丁真?這現實嗎?這看管成本誰來出?不還是會轉嫁到會員頭上嗎?
而且穿高跟鞋上跑步機這種行為,堪稱匪夷所思!這在正常人眼里根本就不是一個“需要被制止”的行為,而是一個“幾乎不可能發生”的行為!誰能想到作為一個成年人居然能做出這種蠢事?
工作人員又不是什么神探,還能預判到有人會搞這種“自殺式健身”?法院這邏輯,相當于要求交警預判到有人穿高跟鞋開車然后提前攔下,簡直是荒謬至極!
再說了,誰不知道現在的健身房里某些女會員人均“不可被定義、不可被凝視”,你工作人員要是稍微多看了她們一眼,你看會不會被當成“惡臭下頭男”,掛到小紅書上圍攻社死咯!
想想看,法院這種判決實際上就是在變現鼓勵健身房這種公共空間責無限擴大化。今天某女穿高跟鞋跑步摔了,明天有人倒著跑步摔了、閉著眼跑步摔了、金雞獨立跑步摔了、倒立跑步摔了……我看健身房都得因為“沒有及時巡查制止”而擔責,那還叫什么健身房,干脆改成幼兒園算了!反正這些出事的人都是巨嬰嘛。
再說了,健身房明確張貼了“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的醒目提示,法院竟然認為這夠不上“充分告知”,那我請問,到底什么才叫“充分”?
法院提了一個健身前簽署《風險告知書》,我看遠遠不夠,必須要在會員辦卡時直接簽署一份《生死狀》,劃定搞出哪些作死行為使用健身器材后,出現任何意外都與健身房無關。
另外還得派工作人員拿個大喇叭在跑步機旁邊循環播放“請勿穿高跟鞋上跑步機”,或者干脆在跑步機上安裝個什么探測器,檢測到高跟鞋踩上去就自動鎖死不讓啟動。但這成本肯定得算在當事人自己會員費里,別拉其他正常人下水。
反正這個判決等同于宣告,所有安全提示標語、指示牌都是廢紙,公共場所經營者務必要保證每個消費者都能熟練背誦安全須知!什么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拋開事實不談,你健身房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雖然最終因為健身房早早買了公眾責任險,由保險公司賠付大頭,自己只賠了17萬的1%,但這個責任認定本身就很奇葩。它傳遞了一個極其危險的信號——
只要是在經營場所,顧客干了任何匪夷所思的蠢事受了傷,你都有可能因為“管理不周”、“告知不足”、“巡查不力”這種口袋罪名沾上點責任!哪怕你貼了告示,哪怕這蠢事超出了正常人的想象,哪怕你提前買了保險!你還是得賠!
你看這最后會鬧成什么樣子,要么健身房如履薄冰,被迫增加大量無效且干擾正常運營的安全措施(比如強制所有人進場前看上半小時安全教育片),那這個成本一定是由所有消費者承擔,那些巨嬰和碰瓷的反而搭上了便車。
要么健身房就會選擇壯士斷腕,既然某個群體那么容易惹是生非,那我干脆不接待你們了,眼不見心不煩。一刀切雖然短期痛點,但長期就爽利多了。至于那些受到波及的正常女會員,要怪就怪你們當中出了一個叛徒吧。
總之,沅江法院和益陽法院這個判決,其離譜就在于既侮辱了成年人的智商和常識(穿高跟鞋跑步居然還要專門提醒勸阻),也給工作人員強加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預知和組織一切非理性行為);既否定了明確警示的公共效力(安全提示形同虛設),又開了“無限責任”的壞口子(讓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等。
說到底這還是“按鬧分配”和“誰弱誰有理”的變種,是把“安全保障義務”無限擴大化,最終讓所有守規矩的人為少數“巨嬰”買單的昏招!至于會造成什么后果,它們哪管后面洪水滔天。
反正啊,很多事情就是這樣慢慢變了性質的。等到了一定時候,千萬不要覺得油門踩得太猛剎不住車,歷史共業,你我同擔。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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