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 88 歲老人投資博時基金虧損 30 萬后起訴代銷銀行的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將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的適當性義務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再次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百萬投資血本無歸,老人憤而起訴
2021 年 1 月 15 日,時年 84 歲的趙某,在某銀行廣州中石化大廈支行工作人員的指引下,通過銀行 APP 申購了博時成長領航混合基金 A,出手便是 105 萬。彼時,博時成長領航混合基金剛成立不久,在發行階段便憑借其宣傳中的 “明星團隊管理”“聚焦高質量成長企業”“穩健增值” 等概念,吸引了超過百億資金認購,市場關注度極高。眾多投資者懷著對財富增值的期望,紛紛投身其中,趙某也不例外。
然而,市場的變化往往出乎預料。2023 年 4 月 27 日,當趙某贖回該理財產品時,賬面上僅剩下約 75.03 萬元,近 30 萬元的虧損讓這位年事已高的投資者難以接受。趙某認為,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未充分告知風險,導致自己做出了錯誤的投資決策。一怒之下,他將代銷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29.97 萬元及利息損失約 13.43 萬元,并要求某銀行廣州分行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銀行擔責七成
案件一審時,法院將焦點集中在銀行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上。某中石化支行作為理財產品的銷售者,本應向趙某全面介紹產品性質及風險。但在庭審過程中,銀行提交的基金申購過程演示視頻竟是事后錄制,并非趙某實際申購時的操作軌跡。這一關鍵證據的瑕疵,使得法院認定銀行未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需對趙某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趙某自身也并非毫無責任。他此前多次購買理財產品,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而且在基金凈值波動期間,他有多次挽回損失的機會卻未能及時贖回,對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某中石化支行按 70% 比例賠償趙某損失 20.98 萬元及相關利息,某廣州分行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反轉:銀行無責,買者自負
一審判決后,銀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重新審視案件,發現趙某在申購前做過多次風險評估,其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具備投資低風險至中高風險等級產品的資格。這表明銀行在銷售前對趙某的風險認知和投資風險承擔能力進行了評估。且趙某本人對該理財產品有明確投資意向,銀行在銷售時也做出了風險提示行為,應認定銀行已全面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此外,導致趙某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正常變化和波動,并非銀行存在不當銷售行為。結合趙某自主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其投資經驗以及應負的審慎義務,根據 “買者自負,賣者盡責” 的原則,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背后:金融市場的復雜與投資者的困境
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位老人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實則反映出金融市場中投資者面臨的諸多問題。從基金產品本身來看,博時成長領航混合基金成立后,業績表現不佳,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最新數據顯示,該基金 A 份額單位凈值為 0.6960,自成立以來累計虧損 30.40% 。其規模也從成立時的百億級別,縮水至如今的 37.46 億元,讓眾多投資者遭受損失。
從銷售環節來看,盡管二審認定銀行在風險評估、提示等流程上合規,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面對老年等特殊群體投資者,銀行仍應進一步優化服務,更加耐心、細致地做好風險提示和解釋工作,避免因溝通不暢引發糾紛。而對于投資者而言,趙某的經歷也敲響了警鐘。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不能僅僅依賴銷售人員的介紹,更要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特征,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標,謹慎做出選擇。同時,在投資過程中,也應關注市場變化,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避免因盲目持有而導致損失擴大。
這起 88 歲老人投資博時基金虧損起訴銀行的案件,為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上了生動的一課,促使各方更加重視投資者權益保護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未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如何在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和自主決策權的同時,規范金融產品銷售行為,將是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共同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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