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5日。福建南平建甌市人民法院。
寒風凜冽,法庭肅穆,法官一字一頓地宣讀重審判決書:“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對被告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F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建清無罪。
二、被告人葉建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起撲朔迷離,紛紛揚揚,經歷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的“交通肇事案”,歷時近三年,今天終于隨著法官一聲“閉庭”,落下了帷幕。
葉建清,建甌市東峰鎮——一個遠離城區25千米山區小鎮的農民,對今天的宣判似乎并不感到意外。他臉部有些浮腫,沒有一點表情。待審判長宣布閉庭,他望了望四周,心里在默默地呼喚著:“我的律師林銀官同志在哪里……”
葉建清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在人生道路上,在他剛過完第25個春節的時候,1991年3月26日,竟被公安機關“收審”了;而且從這一天起,在獄中整整度過了一千零一夜。
1991年3月17日,農歷二月初二。農諺:“二月二,種落地。”這里的農民和往年一樣,開始浸種,準備春耕。因此,人們把這一天當作春節里最后一個節日,家家煮上幾碗菜,迎接新的豐收年。
連日陰雨,天色灰蒙。下午4點,葉建清開著三輪柴油機車——這里山區新興的小“客車”,人稱“柴三機”,繞城關公園一周,停在林業招待所門口候客。他準備天黑前拉上幾個乘客趕回家,和父母一起過節。但是,天陰沉沉地,不停地下著小雨,馬路兩旁的店鋪多已關門,街上行人稀少。
過一會兒,好不容易盼來一個中年人。他叫丁某,下午從東峰鎮趕到城關買油鋸配件,現正急著趕回家。丁某匆匆跳上“柴三機”,連連呼著:“開吧,開吧,沒有客人了!”
葉建清見他一個人,望了望天空:“還早呢!一車拉一個,劃不來,再等一會兒吧!”
正說著,迎面又來了一部“柴三機”,也是東峰鎮的,司機叫范某某,車上已經坐著幾個乘客,正向東峰鎮開去。丁某一見,忙從葉的車上跳下來,鉆進范的車子。范隨即開足馬力,“突、突、突”地向東峰鎮開去了。
過了一個小時,雨小了,天也冷得多了。車上陸陸續續上了6個人,都催著開車。葉建清望著空蕩蕩的大街,只得踩動油門,慢悠悠地轉向公路,似乎還不很情愿一下子駛出市區。邊開動車子,還邊張望著尋找“被遺忘的角落”,想再拉上幾個,“滿載”而歸。但他還是失望了,不得已加大油門……
大約開了20多分鐘,到了霞鎮村。村民謝某某、陳某某下午5點多就在公路邊等著搭車,也要到東峰鎮。也許這一天大家都忙著過節,路上乘客少,過往的車輛更少,他們一看到葉建清的車子開來,二話沒說,就從車后鉆進了車篷。這時車上已坐滿了8個人,葉建清不再東張西望攬客了,躬了躬身子,用力踩動油門,直奔東峰鎮。
然而,車子還沒開出幾分鐘,突然劇烈地晃動了一下。車篷里分坐兩邊的乘客,禁不住都前俯后仰。假如沒有互相扶著,有幾位婦女怕是要撞在對面乘客的身上。由于車子三面罩著大帆布,大家不知道前面究竟發生了什么事,不約而同地往后看去:
“啊,車子軋死人啰!”
“車子把人刮倒了!”
“真缺德,軋死人還不停車!”
這時,天色已黑,但是車上的人,還是看清楚了,一個男人頭朝前,俯臥在公路的右側,兩手平展;身后大約5米遠,還有一部自行車倒在地上……
可是,葉建清居然仍躬著身子,勁踩油門,若無其事,“突、突、突”地向前駛去。
當晚,東峰鎮,“柴三機軋死人”“司機刮倒人也不停車”的新聞,在這個小鎮不脛而走,而且被描上各種色彩,四處傳開了。
“車禍”新聞,在這個山區小鎮,又不斷有發展:
被車子“刮倒”的就是本鎮霞鎮村人,叫陳旺成?!败嚨湣卑l生后,幸而另一位“柴三機”司機吳奴婢見了,拳拳善心,當晚就把陳的家屬接到現場,并用自己的“柴三機”把傷員送到了市三醫院搶救,當時正好6點鐘。這時,陳旺成還會轉動身子,人還活著。
但是受害人的傷勢可不輕。第二天,替他做了顱腦手術,第三天因搶救無效死去了。幸而受害人的妻子有“先見之明”,手術剛做完,就堅決要求把陳旺成抬回家中,當晚就咽了氣,否則要做“門外鬼”了。
但是,葉建清對此居然置若罔聞。他每天照樣出車,人們每天也照樣搭他的車子:“是非自有公論,本鄉本土,他人何必多管閑事!”
然而,第5天,葉建清的車子被公安機關扣去了;第9天,他被“收審”了;又過了3個月,他被批準逮捕了。
人們對此似乎也早有預料。
葉建清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充分、確鑿,豈容置辯:
他“刮倒”受害人,居然駕車逃逸,車上8位乘客的證言可以證實。其中一位年僅15歲的中學生吳某某回家后,還在日記上寫道:“車壓(軋)被害人的腳,把自行車和人刮倒,也不停車救護,真缺德!”
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的當天就把被“刮倒”的自行車扣了。現場勘驗筆錄很快收入案卷。當時,受害人倒在公路右側,自行車倒在他身后5~6米遠,車把在地上還留下10余公分長的刮痕,受害人的手表遺落在公路右側水溝沿,他的一只鞋子摔落在公路的中間……
法醫“鑒定”也有了。結論是:死者陳旺成,因車禍造成顱腦損傷,顱腦內出血,腦壓迫繼發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足以證實,而且幾經退卷補充偵查,證據不可謂不詳盡。在葉建清被關押兩年多之后,1993年5月7日,建甌市人民檢察院終于向法院提起公訴了。
然而奇怪的是,被告葉建清自“收審”的那天起,始終不承認他有開車軋死人的犯罪事實;盡管同車的8個乘客證詞如一,葉建清居然說他連車翻人倒的現場都沒有看見。
難道這是一起錯案,還是被告頑抗到底?
在這兩年多的日子里,人們只見葉建清的母親四處奔走求救。這位農村婦女竟也如此執著地相信自己的兒子無罪,而且逢人便說,她堅決相信法律會為她兒子平冤。她自己也不知道為這宗案子,進進出出多少家機關大門了。
通過介紹,建甌市司法局原局長林順發,這位50年代的老政法干部,熱情地接待了這位農村婦女。他聽著聽著,臉上的皺紋縮緊了。他想了許多許多。憑經驗,更憑著職業責任感,他給這起“交通肇事罪”打了一個又一個的問號。他毅然提起筆,給遠離這座山城的南平市第二律師事務所林銀官律師寫了封信,請這位遐邇聞名的老律師出山,為這起拖了兩年之久的“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辯護。
葉建清的母親第二天就來到了南平市第二律師事務所,望著這位身高1.80米、頭發已經花白的老律師,聲淚俱下,連連為兒子喊冤。
翌日,林銀官律師手拎小提包,已經在建甌市法院閱卷了。他邊看邊記,邊記邊看,疑霧一團團從眼前浮起:
交通肇事案至關重要的證據之一——車輛鑒定報告,在案卷中居然未見,這是為什么?
肇事地點在下坡路段,自行車被“刮倒”后,受害者沖出5~6米遠,車子卻只下滑10余公分,這是為什么?
受害人被“刮倒”后,俯臥在地,兩手平展,臉部、手掌內側、腿部膝蓋沒有一點擦傷,而手掌外側和背面反側有傷痕,這是為什么?
左手腕上的手表竟飛落到另一側——公路右側溝沿,鞋子卻落在公路的中央,這又是為什么?
證人證言一份接一份,但是沒有一個人曾目睹“刮倒”之事實,都只是在三面封閉的車篷向后望時,才見到已經“倒在地上”的人和車,這和“刮倒”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這些疑問,既容易被人忽視,但又不該疏忽!
林律師掩卷沉思,決定立即會見被告。
“葉建清”,林律師開始詢問了:“受害人陳旺成橫臥公路,坐在你車上的8個乘客,沒有一個人沒有看到;而你坐在駕駛室,視野開闊,為什么卻沒有看到?”
“我……我……”葉建清囁嚅了。兩年來,獄中的辛酸苦辣,一時涌上心頭。他望了望林律師平靜而莊嚴的臉,沉默了一會兒,又咬了咬嘴唇,終于鼓起了勇氣:“我——,我看到了。但是他們說,見死不救即使沒有軋到人也要定罪的呀,所以我干脆說沒有看見……但我確確實實沒有軋到人?。 ?/p>
“憑什么說你沒軋到人?”
“那一天,天下著雨,我急著趕回家過節,沒拉著客人,心里不情愿,只好耐心地等著。我大概是最后一輛開回東峰的……”葉建清的話匣打開了。
他再也沒有看林律師,只是怔怔地望著天花板邊回憶邊說,邊說邊回憶。
“車子快到東峰鎮的時候,我遠遠就看到一輛自行車倒在路上,前面還躺著一個人,背朝天。人們都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這個人從小就怕惹事,因此一看就趕緊把車子急拐左側,遠遠地繞了過去。也許突然左拐,坐在車上的人,沒有坐穩,騷動了一陣;但我沒有理會,還擔心車里的乘客多管閑事,所以把車照直開去。說實在,當時我有點怕;但轉念一想,反正不是我軋的,心里也就不怕了?!?/p>
林律師只是靜靜地聽著,最后在律師手冊里,在“刮倒”兩字下面,重重地打上個問號。
回到南平,林律師立即向本所潘學偉主任作了詳細的匯報。
聽完匯報,潘主任憑他的職業敏感,意識到林律師接收的又是一宗疑案。為此,事務所為林律師增派了一名精干的助手。
第二天,林銀官律師帶著年輕的包乾風律師,又一次踏上了去建甌的旅途。幾年前,當林律師接受委托為“7·20慘案”中,一輛農用車被一輛大卡車強行超車,擠撞墜入20多米深的河底而慘死的7條人命伸冤的時候,他就是靠著這兩條腿,大海撈針,硬是把慘案中唯一的重要證人——一個“穿綠色裙子”的姑娘找到,取得了重要證據,從而在順昌縣人民檢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推翻了交通監理部門的錯誤結論,把用危險方法致人傷亡的故意殺人犯,推上了斷頭臺。
“事故”發生的前一個多小時,從葉建清車上跳下來,又鉆進范某某“柴三機”回東峰的丁某被找到了。丁某證實,當天他買了油鋸配件急著回家,先于葉建清離開城區回到東峰的。他和車上乘客經過鳳山茶場前面“事故”路段時,都看到了“事故”現場:一輛倒地的自行車和一個俯臥在地上的男人!
林律師一陣興奮:在葉建清“柴三機”到達鳳山茶場公路段之前,“事故”早已發生了!
司機范某某證實,他駕車駛離城關時,葉建清還在林業招待所門口候客。途中,他也看到了“事故”現場,也是繞著開過去的。
坐在范某某車上的“照相館師傅”許氏夫婦也找到了。他們證實,他們乘車回東峰,也和大家一起看到了“事故”現場。當時大約是下午4點多鐘。
在霞鎮村上車的謝某某和陳某某證實,她們倆是在下午5點多鐘才到公路邊候車的。她們搭上葉建清的車子,行駛了一會兒,才看到“事故”現場。
可以肯定了,葉建清還在城關攬客時,“事故”早已發生,葉建清與“車禍”沒有任何關系!
但是,當年才15歲的中學生卻寫有“車壓(軋)被害人的腳”的日記,這是為什么?
這位兩年前的“中學生”早已輟學,找到他也非易事。他對林律師說:“他近視850度,當時天色已黑,又下著雨,也只是在車上往后看的時候,才和大家一起發現“一個人躺在路邊”的。
1993年6月10日,在葉建清“收審”后的兩年又3個月,這起“交通肇事案”終于在建甌市人民法院開庭了。
這天,也許人們沒有看到法院公開審理的“公告”,偌大的法庭顯得有點空蕩,直到辯論階段,原來快要凝固的氣氛才開始活躍起來。
公訴人在列舉了8位乘客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法醫鑒定之后,提高了聲調:“被告駕車肇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歸案后拒不認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請法院依法嚴懲!”
林律師靜靜地聽著,他歷來“后發制人”。這時,他清了一下嗓門,開始答辯了。
“公訴人上面列出的證人證詞、現場勘驗筆錄和法醫鑒定所指的對象,與本辯護人調查核實的無異。但是——”林律師雄渾的男中音,不急不慢,“結論是錯誤的。公訴人所列的‘證據’與本案被告的所謂‘交通肇事罪’毫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林律師出示了一份又一份的材料,緊緊圍繞“被告葉建清無罪”,侃侃而談:
“法醫鑒定是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證據之一,其目的是為了確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從而為依法審理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據。但是法律要求我們對所有的證據,當然也包括法醫鑒定,要有科學的態度,認真地進行甄別核實?,F在不妨讀一讀這份鑒定:
“本案法醫鑒定死者致傷的部位和傷口的形成:(一)左顳傷3×3厘米;(二)枕部傷5×4厘米;(三)頂部傷4×2厘米;(四)左手掌外側傷1×1、1×0.8厘米;(五)右手背傷1×1厘米。結論:死者系車禍造成顱腦損傷、顱腦內出血,腦壓迫繼發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果真如此,那么,請問:1.法醫鑒定既然認定死者‘死于顱腦損傷’,但系什么物體所致,為什么沒有明確的結論?2.如果死者是被車子刮倒撲地,為什么前額、臉部沒有傷痕,反倒在左顳、頂部、枕部不同位置出現了混合致命創傷?”
林律師先從公訴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法醫鑒定著手,借言答辯,接著開始反駁:
“再說,‘證人證言’,公訴人所列的8個證人,他們都坐在車上,有誰親眼看到被告人‘柴三機’刮倒受害人之事實?沒有!他們都只是提到車子經過鳳山茶場現場路段,‘感覺’到‘車會跳一下’。但是現場勘驗筆錄證明死者的自行車是完好的,沒有被軋;法醫鑒定也沒有提到死者有被車子輾壓的痕跡。那么,我們憑什么把他們的‘感覺’和‘刮倒’連結在一起?”
林銀官律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觀點鮮明,步步進逼: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調查材料,反而證明了被告葉建清與本案無關。
“‘柴三機’司機范某某和他車上的乘客人人都可以證實,他們先于葉建清返回東峰鎮,他們看到‘事故’現場的時間約是下午4點半,而葉建清此時還在城關候客。葉建清沒有作案時間。
“法院調查吳奴婢的筆錄也可以證實,吳于當天下午5點左右看到‘事故’現場,而在此20多分鐘之前,即聽到有人已經發現現場的消息了。這與本辯護人調查是一致的。
“證人謝某某、陳某某證實,她們在當天下午5點多鐘到公路邊等車,過了一會兒才等到葉建清駕車從縣城方向開來。而這時她們離發生‘事故’的現場還有一公里多的路程?!?/p>
林律師循序漸進,列舉了大量證人證言。結束發言時,他不覺又哼一聲清嗓,言簡意賅地作了總結:
“其一,公訴人所列的證人證詞,無一能直接證明被告有犯罪的事實;其二,受害人身上的傷痕,法醫鑒定沒有認定系‘車刮’所致;其三,大量調查材料證實,受害人受害倒地先于被告到達現場之時,本案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
至此,這起已經歷了700多天的“交通肇事案”,又過兩個半月,法院終于作了判決。律師辯護要點被一一列出,但判決書認定:“辯護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strong>一句話,被告葉建清的“交通肇事罪”成立。一審判處葉建清有期徒刑3年,賠償4000元。
被告當然上訴了。林銀官律師為葉建清寫了一份更為詳盡的上訴狀,在法定時限內,送到南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南平中院在審理中,對證據材料逐一排查,看出問題,經過認真研究,認定本案事實不清,不到一個月,即發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993年12月20日,建甌市人民法院再一次開庭審理被告葉建清“交通肇事案”。
這一天,公訴機關依然故我,與半年前沒有兩樣,對葉建清逐一羅列了那些“犯罪”證據;而林律師則據理力爭,逐一反駁,堅持為葉建清作無罪辯護。但是這次在引用大量證據之后,林律師又嚴正指出:“受害人生前已否認他的傷是車禍所致,這有法院調查死者哥哥的筆錄可以作證。法醫鑒定、現場勘驗筆錄也無法認定本案與被告葉建清有關。那么,今天我們要問的是,在葉建清到達‘事故’現場之前,究竟是誰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如此致命的創傷?真正的兇手在哪里?”
林律師今天似乎有些激動,言之咄咄:“還有”,他隨手舉起一份材料,“受害人3月17日被送入醫院搶救,根據有關材料證實,傷勢雖重,但眼珠還會轉動看人,不會說話,但還能示意小便。次日,醫生做了開顱手術,掛瓶觀察,然而就在陳旺成開刀的第二天,受害人的妻子居然不顧醫生的再三勸告,堅持要求放棄治療,并在‘自動出院’證明上簽上自己的姓名,雇了一部小四輪車,把受害人運回自己家里,這究竟是為了什么?更令人不解的是,受害人剛剛抬回家中,在一位陳某某男人的‘建議’下,受害人妻子公然拔去了受害人身上的輸液掛瓶,以致受害人回家不到3個小時就咽氣了。”
說到這里,林律師不覺提高了嗓門:“難道這不正常死亡,就是法醫鑒定所說的‘系車禍造成的嗎’?難道這一切的一切都要記在無辜的被告葉建清的帳上嗎?”
這次重審,似乎比第一次審理順利得多。這一次,建甌市法院集中力量,認真研究,僅僅過了5天,判決書就下來了。宣告葉建清無罪,檢察部門也沒有抗訴,葉建清終于被開釋回家了。
葉建清歷盡艱辛,終于無罪釋放了。所有關心他的人,雖然一度迷惘過,罵法官糊涂,但不得不承認:法律是公正的。
本案告誡人們:見死不救是錯誤的,不如實作證也是錯誤的,在這點上,葉建清也是自食其果。但這些都是小錯,談不上坐牢判刑。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應該分得清清楚楚,來不得半點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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