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藏匿孩子并訴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撫養人有撫養能力和意愿且未有不當行為,變更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已判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搶奪、藏匿孩子,稱孩子更愿意與其生活,能否以此為由變更撫養權?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判決駁回孩子父親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2011年1月李某(男)與劉某登記結婚,同年育有一女小劉,2014年育有一子小李。2020年,李某、劉某感情破裂,李某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糾紛訴訟,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劉由劉某撫養,小李由李某撫養。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生效后,劉某多次聯系李某希望接回小劉并探望小李,均被李某拒絕。
李某認為,小劉自幼一直隨其在深圳生活,現處于學習的關鍵階段,不適宜改變現有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且小劉已年滿11周歲,能表達其與李某共同生活的真實意愿,遂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
劉某辯稱,李某請求變更撫養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存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身對孩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同時也未考慮對孩子造成的心理傷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現李某、劉某均具備撫養能力,且李某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由劉某撫養小劉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劉某在撫養小劉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相反,劉某既有撫養小劉的強烈意愿,又渴望與其取得聯系,因此,李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視頻光盤中,小劉陳述愿意與其一起生活,但庭審時,承辦法官通過“云上法庭”與小劉進行視頻通話,小劉亦表達了對母親劉某的思念。法院認為,小劉自父母雙方離婚后至今一直生活在李某的教育及管控之下,劉某經過不斷嘗試仍無法與小劉取得聯系,其作為母親無法見到孩子與孩子培養感情,且李某拒絕向法庭提供孩子的居住地址、就讀學校以及聯系方式,故小劉在視頻光盤中的陳述不能夠直接作為認定其意志的依據。
綜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具備了一定的意愿表達能力,但在表達意志上常表現出隨意性、多變性和短視性,其在父母離婚后對隨父或是隨母生活可能會因詢問的主體、時間、場所、情景、在場人不同產生不同的結果。子女意愿固然重要,但并非變更撫養關系的唯一法定因素和充分必要條件。
父愛與母愛對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案中,無論小劉在哪座城市生活、在哪所學校就讀,都不應當影響父母向其表達關心和愛護。雖然李某與劉某已經解除婚姻關系,但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應當導致親子關系的割裂,無論孩子由誰撫養、與誰生活,一方均應當協助、配合、幫助另一方陪伴和探望孩子。只有父母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都不缺位的情況下,孩子的身心才能得到健康健全的成長。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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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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