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第54個世界環境日,淄川區法院由刑事、行政、民事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對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夏某某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淄川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間,攜帶電鋸、手鋸等作案工具,到綠化帶林地先后作案20余次,累計盜伐樹木54棵,其中包含國槐樹、黃櫨樹、烏桕樹等具有生態與經濟價值的樹種。經核算,盜伐林木立木蓄積共計16.4897立方米,價值為118 256元。
另查明,被破壞的林木未修復、補種。受淄川區人民檢察院委托,經林地生態修復方案報告書認定,被盜伐后林地生態修復所需費用總計13372元,因編制該方案,產生技術服務費用共計6 000元。
淄川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夏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電鋸、手鋸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夏某某賠償生態損害費用19372元。
被告人當庭表示表示認罪認罰,不上訴。
工作中,淄川法院持續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嚴格落實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審判模式,將生態修復理念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在依法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同時,以司法手段推動生態修復,為保護綠水青山貢獻司法力量。
(供稿人:刑庭 王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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