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持續加大對生態環境資源犯罪的打擊力度,統籌懲治和修復,為建設富裕美麗之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自2021年以來,富川法院共審理涉破壞環境資源罪案件46件。
今天是第54個世界環境日,富川法院發布三則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此為戒,保護生態環境,切勿觸碰法律底線。
典型案例
壹
任某東、鐘某強濫伐林木案
2022年,被告人任某東、鐘某強合伙購買了位于福利鎮某山場的松樹,任某東獨自在新華鄉某村購買了松樹。同年,二人在部分松樹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砍工砍伐。經鑒定,其中任某東、鐘某強無證砍伐面積約0.74公頃,蓄積量25立方米;任某東無證砍伐面積約0.74公頃,蓄積量38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東曾兩次因濫伐林木罪獲刑,此次犯罪為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東、鐘某強違反國家森林法規,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任意采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其中,任某東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鐘某強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無論是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在采伐林木時需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記載的數量、范圍及樹種進行采伐。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出采伐許可證規定面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屬于違法行為。同時,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均將構成犯罪。
貳
周某龍非法采礦案
被告人周某龍通過他人了解到某地有礦山生態修復相關項目,2024年9月1日至28日,周某龍在沒有取得分包資質且沒有辦理相關開采許可手續的情況下,以礦山修復的名義,組織人員到該地非法開采硫鐵、鐵尾泥等,其中出售鐵尾泥獲利22萬余元。經鑒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13.3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2萬余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資源,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依法取得采礦權實現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犯罪的,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叁
毛某初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24年3月,被告人毛某初承租某村一處水田用于大棚種植,2018年8月,該水田被選為“稻(藕)漁生態綜合種養示范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由所在地的村民合作社進行建設。2019年3月該合作社與毛某初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毛某初實際取得該項目的經營權。2021年2月,毛某初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承租的地塊上挖塘養魚。經鑒定,毛某初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總面積43.9247畝,耕地破壞損毀程度為重度破壞。富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性質,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其主動投案、認罪認罰并在案發后對破壞的耕地進行了復墾,悔罪表現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
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堅決守住耕地紅線,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鄉村振興的必然要求。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為代價,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未經過土地管理部門的許可,不能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
【2025年第55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蔣艷婷
編輯:蔣艷婷
審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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