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來自捷克的登山客,2月在茲維奇納山徒步中,看來走的也是一條野路。發現了山坡中的一個容器,里面裝了近六百枚金幣,來自歐洲的多個國家。之后又在附近找到了一個鐵盒,在其中又發現了一批精飾品和古董物件。專家估計,價值人民幣超過247萬,最終上交之后當地政府獎勵了10%,給了24.7萬。
文物都已經放到了博物館,其實古董的經濟價值固然重要,但是金銀的價值并不高。最為重要的是文物價值和考古價值。對于研究中世紀和近世紀歐洲歷史,會有著很大的幫助。當然金幣和黃如果變成了文物,價值就會成倍的增長,如果還有文字,那么價值又會進一步的被放大。就如同中國的青銅鼎一樣,有字的青銅鼎是遠遠超過沒有字的。
那么他們真的需要上交嗎?能不能據為己有,慢慢變現呢?其實在全球,規定卻實不一樣,一共有著6種模式:
一、發現者有限權利(英國、丹麥)
英國《1996年寶藏法》規定:超過300年且含貴金屬超過10%的發現物必須申報,發現者可獲市場價100%補償。在2023年英國共處理1273起寶藏申報,支付補償金合計380萬英鎊。其中在2022年,英國業余考古愛好者發現的盎格魯-撒克遜黃金首飾,獲得520萬英鎊補償。《1996 年寶藏法》,任何被認為具有歷史或考古價值的物品,均屬于國家所有。
二、土地所有者優先(美國多數州)
德克薩斯州《埋藏財物法》規定:地下文物歸土地所有者,但涉及人類遺骸除外。在2024年加州淘金熱遺址發現的價值2000萬美元金塊,引發發現者與地主持續訴訟,到現在都沒有停息。不過現在改了,大多數州規定,埋藏在地下的寶藏屬于土地所有者。如果寶藏具有歷史價值,可能需要上交國家。
三、折衷共有模式(德國、法國)
德國《文化遺產保護法》實行"平分制":發現者與土地所有者各得50%,國家有優先收購權。例如2024年柏林建筑工地發現納粹黃金案,施工隊與業主共獲280萬歐元補償。
四、宗教特例(以色列)
猶太《古物條例》規定:與猶太文明相關的文物自動歸屬國家,但基督教、伊斯蘭教文物可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處置。例如在2023年,圣殿山發現的第二圣殿時期金器引發教派爭議,最終存入以色列博物館。
五、商業勘探許可制(澳大利亞)
西澳大利亞州實行"金屬探測許可證"制度,繳納年費2000澳元可保留90%。在2024年該州簽發許可證超1.2萬份,官方統計發現黃金總值達4.7億澳元。
六、國家絕對主義(中國、埃及)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5條明確規定: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例如萬眾矚目的2015年四川彭山江口沉銀案,發現者獲政府獎勵534萬元,但是對應的文物估值高達13億。同樣在2024年,浙江農民挖到宋代錢窖未上報,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原來捷克登山客是根據《遺產法典》,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發現者必須上交,歐洲與我們的規定是一樣的。“埋藏寶藏歸屬權”在我國規定的特別清楚,《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講述了,“非法占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文物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曾今,2020 年,某建筑工地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了一批古錢幣,施工單位報告文物部門。經鑒定,這批古錢幣為宋代文物,當地政府給予施工單位 10 萬元獎勵。但是在2019 年,某地一名村民發現一批瓷器后,未按規定上報,而是私自販賣。最終,該村民被以非法販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在這道延續千年的考題前,我們既要筑牢法律防線,更需構建充滿人文溫度的文明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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