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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僧圓仁大師在唐文宗至宣宗時期入唐求法,他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記述了一個讓他印象深刻的在華見聞:他從盱眙到揚州期間“有九驛,無水路,文書籠馱,每驛賃驢之”。而當圓仁一行抵達海州興國寺時,寺主煎茶,便雇驢三頭,騎之發去。
從圓仁的記載中可以窺見,唐代毛驢租賃十分便利。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共享單車”。事實上,租賃毛驢,正是古人的“哈羅毛驢”“滴滴毛驢”。
騎驢看唱本:大眾化的出行選擇
歷史上騎驢的名人除了張果老之外,可能要數“高梁河車神”趙光義了。當然,他不是直接騎驢,而是搭乘驢車。《續資治通鑒長編》中記載趙光義在北伐失敗后,“股中兩箭,乘驢車南奔”。趙光義打仗可能不太行,但顯然趕驢技術不錯,駕驢車漂移最終逃出生天。
事實上,早在東漢時期,便有毛驢作為交通工具的記載。《后漢書?張霸傳》記載,張霸的兒子張楷因家貧無以維生,常乘驢車至縣里賣藥,足給食者,輒還鄉里。到了唐代,騎驢在詩文中更是頻頻出現。杜甫《奉贈韋左丞丈二十二韻》中有“騎驢三十載,旅食京華春”,李賀《苦晝短》有“誰似任公子,云中騎碧驢”。宋人也將毛驢作為出行首選,《清明上河圖》中處處可見毛驢的身影,寫出“細雨騎驢入劍門”的陸游則一人留下了“騎驢詩”幾十首。
相較于牛和馬,毛驢作為交通工具有其獨特的優勢。農業社會下,牛作為重要的生產工具承擔耕作任務,因而牛車在普通百姓之間并不流行,達官顯貴也不屑于使用牛車,認為有失身份。騎馬和馬車則是身份的象征,正所謂“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況且在唐代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騎馬,《唐會要》記載:
“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馬。”
所以便捷廉價的毛驢就成了普通百姓主要的出行工具,唐宋時代發達的市民經濟也由此衍生出了共享毛驢。
共享毛驢的誕生背后是租賃業的發展。在乘驢的需求下,毛驢的租賃行業也日益興盛。首先是官府在驛站中專門設驛驢,以供百姓租賃出行。《通典》記載唐代時:
“東至宋、汴,西至岐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倏忽數十里,謂之驛驢。南詣荊、襄,北至太原、范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唐代的民間毛驢租賃行業也同樣發達。《冊府元龜》記載:
“京兆府奏,兩京之間,多有百姓僦驢,俗謂之驛驢,往來甚速,有同驛騎。”
宋代毛驢租賃行業更加發達,街頭巷尾租驢店比比皆是,不僅方便快捷,而且價格低廉,受到大眾的廣泛歡迎。宋人王得臣在《麈史》中記載“京師賃驢,途之人相逢無非驢也”,宋代官本雜劇也有“三偌一賃驢”的唱段。
騎唇豈對馬嘴:租賃契約的格式內容
毛驢租賃不同于房屋車船等死物,在租賃事項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更多。
以敦煌文書S.1403號《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驢契》為例,契約全文如下:
戊戌年四月廿五日,洪潤鄉百姓令狐安定,為緣家內欠少人力,遂雇同鄉百姓員昌驢一頭,白紫(色),八歲。其驢限至來年正月末還本主。若路上有賊打病死,一仰雇人承當。若非理打損,雇人不管。一定已后,不許先悔。如先悔者,罰麥五馱,充入不悔人。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為后憑。
從契約格式內容可知,在確認契約訂立時間和租賃人信息后,毛驢租賃首先要明確租賃目的,即充作勞力抑或是作為交通工具。如宋《淳化二年敦煌陳流定雇驢契》中亦寫明“為往肅州取債,雇洪池鄉王再昌驢一頭”。
其次需要指出租賃毛驢的體貌特征,諸如“白紫(色),八歲”等描述,保證租賃結束后據此確認是否有掉包行為,或中途走失后可依此尋回。
再次是規定租賃期限長短及租金支付方式。根據租賃方式的差異,長租則直接言明歸還日期,如《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驢契》中規定“至來年正月末還本主”;抑或是根據行程目的地確定歸還時間地點,《高昌延壽四年趙顯祐租驢券》中記載“要到高寧城,依時還送”。長租的租金有時會直接出現在契約中,如《吐蕃統治敦煌時期驢馬雇契》中寫明“雇價青稞三石,限至來年秋還”,有時則隱去不列。
在長租之外還可分時進行月租乃至日租。敦煌文書P.3155號《乙未年趙僧子典驢契》中約定“斷作雇價每月乾(干)麥五碩,春硙(磨麥)一十五日”。除此之外也有通過“日租金麥二斗”的形式來實現短租。
復次則要明確租賃期間毛驢發生損傷乃至死亡的責任歸屬問題。《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驢契》中寫明:
“若路上有賊打病死,一仰雇人承當。若非理打損,雇人不管。”
《乙未年趙僧子典驢契》中亦規定:
“若驢忽有賊盜、病死,一仰雇人抵當;若將驢非理使用,雇人須倍(賠)價。”
最后為防止訂立契約雙方中途違約,還需言明違約金數額及處理辦法。《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驢契》中明確“如先悔者,罰麥五馱,充入不悔人”。而為了保證租金及違約金可以按契約支付,甚至會引入家人連帶責任。宋《淳化二年敦煌陳流定雇驢契》約定:
“驢若有損,雇人自填;若身故,妻男代還。”
在以上契約內容確認無誤后,契約末尾往往還需明確訂立契約的目的乃是“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為后憑”。同時附上訂立契約雙方及見證人的姓名畫押,保證契約的法律效力,以備日后見官裁決時證據確鑿。
就坡下驢:共享經濟的探索先聲
在租賃模式的發展中,宋人已經萌發了會員制優惠的理念。《東京夢華錄》記載,汴京已經出現了專業的馬匹租賃組織“賃馬社”,在社中“常客減兩成租金”,且為常客提供“馬匹保養、鞍轡更換”等免費服務,非常客則按次收費且價格更高,堪比今天的VIP專屬福利。
租賃行業的從業者在自由競爭的壓力下也更加主動招攬顧客,清代《揚州畫舫錄》記載:
“鈔關碼頭轎夫爭攬生意,呼喝如市。”
為了爭搶生意,乾隆年間甚至發生了因租轎拼單而鬧出搶座糾紛的“轎夫血案”,堪稱古代版“共享刺客”。面對這種情況,清政府也不得不對租轎行業進行管理,《大清會典》就規定“民間轎行須向州縣申領‘轎帖’,違者罰銀”,以此實施監管,避免無序競爭。
伴隨著行業淡旺季的更替與具體場景的變化,租賃行業的從業者也會適時進行變通,為自己謀取更大的利益。明代文人袁宏道在他的游記中提到,虎丘中秋夜時“游人賃轎如云,轎夫索價三倍常日”,可謂妥妥的坐地起價,活生生一個“租轎刺客”。遇到雨雪等惡劣天氣時,轎夫加收“泥錢”,價格同樣要比平日上漲許多。除此之外,一遇婚喪嫁娶等特殊場合,轎夫也會趁勢索取“彩頭錢”。《清俗紀聞》記載“喪轎加銀五錢,以避晦氣”,可見古人的經濟頭腦絲毫不遜今天。
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即便古人在共享經濟領域已經做出了諸多大膽嘗試,但在技術的限制下,契約精神的遵守更多依靠立約雙方的人品優劣,為此,古人別出心裁地發明了諸多儀式來強化這種契約精神的感染力。例如在租驢契約訂立過程中,立約雙方和擔保人會以手蘸朱砂混驢血來進行畫押,以示對契約神圣性的認可和強化。在契約履行過程中,雇傭者連帶擔保人以自己的社會形象作為抵押,一旦違約便立刻在鄰里中“社死”。對于古代綿密的人情社會而言,這種風險無疑不亞于今日的監控曝光。
十分有趣的是,在歸還所租毛驢時,三方需要一同進行“摸驢屁股驗牙口”的驗證環節,以保證毛驢前后無差。宋代時,為了進一步強化這種驗證的準確性,甚至出現了對毛驢專門進行烙印標記的技術,歸還時檢查烙印是否無誤即可,頗有些今天掃描驗證二維碼的感覺。
你看,古人也會問,誰動了我的毛驢?
參考資料: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
《吐魯番出土文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
屈蓉蓉:《吐魯番出土晉唐租賃契約研究》,陜西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20年11月;
侯文昌:《敦煌出土吐蕃古藏文借馬契探析》,《科技信息》2011年第6期。
作者 | 淺神
編輯 | 胡心雅
主編 | 周斌
排版 | 曾亦嘉(實習)
校對 | 火炬 李棟 張斌 杏皮
知識 | 思想 鳳 凰 讀 書 文學 | 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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