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鄒城這座鄒魯圣賢之地,有一片令居民鬧心的“花園”——建成二十余載的濱湖東麗花園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居民入住第十三個年頭才通了天然氣、第十五個寒冬才用上了暖氣,而最基本的自來水供應至今仍在遙遙無期的“規劃中”。此外,該項目還因“用地、規劃”等系列問題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重點項目成了“半截子”工程。
招商前后的態度轉變
據城市建設雜志社記者了解,事情追溯到20多年前,2002年1月16日經鄒城市委書記辦公會議確定東麗星級花園的開發建設是招商引資項目,是一項公益工程、重點工程。該項目是鄒城市政府平溢地價、議價議標的歷史產物,是當時招拍掛程序首批嘗試摸索的項目。
項目掛牌時,經公證處為320畝,后經協商,為平溢地價不能太低,不影響以后土地拍賣長遠目的,制定了“一半出讓、一半劃撥”抬高出讓土地價格的方案,并為了體現該項目的公益屬性,同時落實2003年6月12日鄒城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第19號文:“加大其設施建設比例,面積從2萬平米調整到4萬平米”的公益要求,掛牌320.178畝土地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6.8畝土地,用于公益事業建設,2003年與鄒城市國土局簽訂172.896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74.082畝《劃撥土地協議書》共計:346.978畝,其中26.8畝用于公益事業建設,并辦理了各項開發證件,鄒城市住建局也辦理近40萬平方米的詳細規劃總平面圖。至今該花園已建設完成前期約22.6萬平方工程量,剩余建設至今停工狀態。
時隔多年,相關主管部門認為,該項目土地劃分不清,項目不合法,不予受理各項手續證件,加上政府領導班子多次換屆,導致該項目拖停至今。
招商項目(公益)工程遭水務部門10多次停工處罰
反映人稱:“2004年3月,鄒城市水務局向振青公司攤牌需要資金63萬,振青公司2004年5月8日以土方補償費形式轉款10萬元給鄒城市西葦水庫管理局。此后鄒城市水務局以項目不合法的名義,向振青公司下達10余次停工和罰款通知書,尤其是在同年4—8月汛期前振青公司按照鄒城市政府的要求進行先期公益使用的施工階段,鄒城市水務局連續下達7次停工通知。”振青公司負責人表示,一個公益項目在汛期前完成市政府的要求,而在施工中水務部門多達7次叫停,是存在違規建設還是打擊報復企業?
2004年7月29日鄒城市水務局認定振青公司在西葦水庫主壩(樁號2+000處)內擅自修建馬道及砌筑墻體,以其行為侵占水利工程,限于8月5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恢復水利工程原貌,并處以振青公司2萬元罰款。
2004年8月11日振青公司向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鄒城市水務局于2004年10月25日書面告知法院,因鄒水罰字(2004)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不當,需要更正,被告已自行撤銷了該處罰決定書。同日原告振青公司以被告撤回原處罰決定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2004年10月26日鄒城市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準許原告振青公司撤回起訴。
此次鄒城市水務局以自己承認下達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自行撤銷后結束。
2021年8月,振青公司在該小區內建設公益項目游泳場、觀光平臺。2022年4月1日,鄒城市水務局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鑒于振青公司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在西葦水庫內(大壩樁號:2+100處)建設游泳場、觀光平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等相關規定。2022年3月29日,鄒城市水務局向振青公司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限振青公司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
2022年9月1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鄒城市水務局2022年4月1日強制拆除振青公司游泳場、觀光平臺的行政行為違法”。鄒城市水務局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鄒城市水務局在案涉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當地即對振青公司所建設的臨河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其強制拆除決定確定的執行期限,其強制拆除行為實際未給振青公司預留自行拆除的期限,剝奪了振青公司自行拆除的機會,確屬不當。2022年12月27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讓振青公司不解的是鄒城市水務局行政行為已違法,反而把拆除游泳場、觀光平臺的配套設施私自一并賣掉,并通知振青去領取變賣的錢。
2022年4月8日,多家媒體曾以《山東鄒城市一新建公益設施再次遭到破拆:西葦水庫作證》為題目報道了山東鄒城振青地產公司在該項目公益建設中設施被強拆。
國土部門訴振青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022年6月10日,濟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申請人(鄒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被申請人(振青公司)之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仲裁案【案件編號為濟仲案字(2022)第354號】。
2023年6月8日濟寧仲裁委員會裁定如下:
一、被申請人振青公司應當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鄒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8027783.58元,支付違約金1065989.30元,并支付以8027783.58元為基數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違約金;
二、申請人鄒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申請人振青公司支付案涉土地“三通一平”費用1236092.87元;
三、駁回申請人鄒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其他仲裁本請求;
四、駁回被申請人振青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東麗星級花園停工多年的現狀
政府招商引資的項目20多年后國土局稱土地未查詢到登記信息,是因為沒有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住建局詳細規劃總平面圖審批材料已丟失,水務局在公益項目建設中10余次下達停工和處罰通知,并強行拆除完成后的公益設施后經法院判決水務局行政行為違法等現象。振青公司負責人稱:招商前期各種承諾未兌現,連最基本的“三通一平”問題都未解決,我們如何支付土地出讓金?當地多次上會研究,結果依然是一拖再拖……
辦理近40萬平方米的詳細規劃總平面圖。至今該花園已建設完成前期約22.6萬平方工程量,剩余建設至今停工多年狀態。招商引資項目現在變成了半截工程,既是對土地資源的浪費又成了當地城市建設中的一面敗筆。該項目將何去何從,本社將繼續關注。
來源:中國城市建設網
記者 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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