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邊界糾紛引發打斗,事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等事宜簽訂《調解協議》。一方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后,另一方竟反悔要求重新計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金某與杜某因土地邊界糾紛一事,邀請村書記現場調解。調解過程中,金某情緒激動,向杜某稱“老子”。這一行為引發杜某不滿,隨即將金某推倒在地。倒地后的金某不甘示弱,順手撿起路邊的竹棒起身毆打杜某。杜某用手擋住竹棒后,將金某撲倒,并用膝蓋壓住對方胸口,造成金某肋骨骨折。
糾紛發生后,二人于同年6月7日在村委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杜某承擔金某全部住院費用、補償誤工費共計1.5萬元。金某承諾不再為此事追究杜某責任,包括出現身體不適、骨折、不能勞動等。杜某承諾不再為此事計較,包括土地邊界、陳年舊事。同時約定,以上協議簽字生效后,若有違反,將追究相關法律法規責任,雙方當事人共同遵守。協議達成后,杜某按約支付了1.5萬元賠償款。
據悉,杜某故意傷害金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5年2月,金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加精神損失費、農地荒誤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5萬元。杜某辯稱,金某辱罵在先才引發打斗,自己已全額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且金某治療終結出院后,正常在家從事農業生產。自己因故意傷害的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調解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金某不得再以此事追究任何法律責任。金某本次起訴完全屬于不講誠信,請求法庭駁回對方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村委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現協議約定已履行完畢,此時原告金某已不再是侵權之債適格的主體,歸責原則應為合同之債。
達成調解協議時,原、被告雙方均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協議內容及簽訂協議的法律后果有清醒認識,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簽訂的主體、程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第三人利益,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被告杜某已根據調解協議履行義務,雙方之間的糾紛實際已經解決并履行完畢。村委會為化解矛盾糾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鼓勵和支持這種多元解紛行為,應當認定調解結果的法律約束效力。
現原告金某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杜某賠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駁回金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簽訂和履行調解協議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簽訂調解協議后反悔再起訴,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在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簽訂調解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情況下,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調解協議。
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參與調解并簽訂協議時,務必保持理性和謹慎態度,明確協議內容與自身權益義務。一旦簽字確認,就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恪守承諾,自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法治秩序。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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