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數字技術深度賦能國家治理的時代浪潮中,政務數據作為核心治理資源的戰略價值日益凸顯。然而,長期存在的“數據孤島”現象,猶如橫亙在治理現代化道路上的壁壘,導致數據資源沉睡、協同效率低下、公共服務碎片化等深層矛盾。2025年,《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施行,猶如一把“金鑰匙”,打開了政務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制度閘門。這部兼具前瞻性與系統性的立法,不僅構建了破解“數據孤島”的制度工具箱,更通過法治賦能推動政務治理發生從理念到機制、從架構到能力的三重根本性變革,為數字中國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治理基座。
一、《條例》的戰略價值:從要素覺醒到制度重構
(一)奠定數字治理法治基石:從政策驅動到制度建構的范式升級
《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政務數據治理正式邁入法治化軌道,實現了從碎片化政策文件向系統性法律框架的歷史性跨越。其突破性在于將分散的政策要求升維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確立了“一數一源”“目錄管理”等核心原則,為跨部門、跨地域數據協同提供了權威的“制度公約數”。它為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上位法依據,填補了數字治理領域的立法空白,標志著數據要素流通進入法治化新階段。
(二)破解數據要素流通桎梏:激活戰略資源的關鍵破局
在數字經濟成為經濟增長新引擎的背景下,政務數據作為最具權威性和公共性的基礎性生產要素,其價值釋放程度直接影響國家治理效能?!稐l例》的出臺精準瞄準“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會共享”的深層梗阻,通過制度設計打破部門利益固化藩籬。一方面,通過建立政務數據目錄動態更新機制與共享責任清單制度,將數據共享義務從“軟約束”轉化為“硬指標”,從法律層面消解部門“數據割據”的動力;另一方面,構建“需求導向型”共享機制,要求各部門以業務場景為牽引主動開放數據接口,推動數據從“部門資產”向“公共資源”的屬性回歸,為構建全國統一數據要素市場提供政務端突破口。
(三)引領政府治理范式轉型:從科層制分割到整體性治理的深度重構
《條例》的深層價值在于推動政府治理模式發生根本性變革,重塑科層制架構下的部門協作關系。通過確立“全國統一、分級管理”的政務數據共享管理體制,構建起縱向貫通中央到地方、橫向聯動部門到基層的治理新架構。在縱向層面,建立國家政務數據平臺與地方平臺的對接機制,實現“一數一源、一源多用 ”的全國數據流通體系;在橫向層面,通過數據共享需求對接平臺,推動跨部門業務流程再造,為國家治理現代化注入了強大的數字動能。
二、精準施策:三重制度賦能破解共享梗阻
《條例》的制度設計直擊政務數據共享的深層痼疾,展現出強大的制度性破障能力:既著眼于破解長期存在的部門壁壘、標準混亂、責任模糊等體制性障礙,又通過系統性的機制創新構建起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共享治理框架,更以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統一的制度供給,為打通數據共享“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根本性解決方案。
(一)構建權威統籌機制,終結“九龍治水”困局
《條例》的核心在于確立強有力的頂層治理架構。通過明晰國家與地方層級的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權責,構建統一高效的協調機制,并法定化政務數據目錄的編制與維護義務,系統性地解決了治理主體、治理對象與治理規則的缺位問題。此舉終結了過往部門條塊分割、標準林立、責任模糊的碎片化管理狀態,為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數據協同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與運行規范,實現了從“分散無序”向“集中統一”治理范式的質變性躍遷。
(二)創新供需對接模式,疏通“腸梗阻”節點
針對供需脫節頑疾,《條例》構建了“目錄引領、平臺支撐、流程規范”三位一體的高效對接體系。統一的政務數據目錄如同“數據資源圖譜”,使需求方能精準定位“資源分布與獲取路徑”。國家及地方一體化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法定化,則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的“數據高速通道”與“交換中樞”。同時,《條例》對共享申請、審核、提供的全流程進行了標準化規范,明確了各環節時限與權責邊界,顯著提升了數據流通的可預期性與運行效率,促使數據能夠按需、及時、精準地服務于業務場景,實現從“被動響應”到“主動服務”的服務模式轉型。
(三)強化共享應用導向,釋放“沉睡數據”價值
《條例》超越了工具性共享層面,旗幟鮮明地確立了“以應用驅動建設、共享與治理”的核心原則。通過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應用的促進與保障機制,明確要求深化數據在關鍵領域的融合應用(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宏觀經濟決策、社會精準治理等),并將共享應用成效納入考核評價體系。這種結果導向的激勵機制,強力驅動各部門角色從“數據保管者”向“數據價值創造者”轉變,確保寶貴的政務數據資源切實轉化為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優化公共服務質量的核心驅動力。
三、筑牢根基:構建安全與規范并重的治理屏障
安全是共享的基石,規范是效能的保障?!稐l例》構筑了“技術防護、管理約束與制度保障”深度融合的復合型防御體系,通過以下關鍵機制確保數據共享全程安全可控、合規有序。
(一)實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
《條例》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數據采集、歸集、存儲、共享、使用、銷毀全鏈條的安全管理制度。這意味著從數據生成到消亡的每個環節,都需界定清晰的安全責任主體并部署相應的防護策略,實現安全風險的實時感知、動態評估和閉環處置,形成持續改進的安全治理閉環。
(二)推行分類分級與精準防護
核心機制在于依據數據價值密度與敏感程度進行科學分類分級,并據此實施差異化、精細化的安全策略。對于涉及國家秘密、重大公共利益及個人高度敏感信息的數據,《條例》設定了嚴格的共享邊界與審批程序,確保核心數據安全可控。普遍要求采用數據脫敏(如去標識化、匿名化)、加密傳輸存儲、基于角色的最小權限訪問控制等核心技術手段,全方位保障共享利用過程中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明晰權責邊界與強化監督問責:
《條例》清晰界定了數據提供方、使用方、平臺管理方等多元主體的安全責任,建立了可追溯的責任鏈條。強化監督審計機制,要求定期開展風險評估與合規檢查,對違規行為設定嚴格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它推動建立政務數據共享的安全評估認證體系以及應急響應預案,形成常態化、動態化的安全保障能力,確保安全體系能夠有效應對持續演化的風險挑戰。
結語
《政務數據共享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政務數據共享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發展的新紀元。它既是破解當前共享梗阻的制度性解決方案,更是面向未來數字政府治理體系建設的制度性基石。其成功落地,不僅依賴制度的剛性約束,更需培育共享文化、提升數據素養、推動制度與實踐的持續迭代。唯有如此,方能將數據資源的巨大潛能充分釋放,轉化為驅動國家治理現代化、增進人民福祉的強勁引擎,在數字文明的新征程中奠定中國式現代化的堅實根基。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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