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梧桐樹下v
6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函,對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對簽字注冊會計師何品品、景奕博,對保代陳禹達、王彬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的申請。該IPO項目的保薦機構、審計服務機構分別為中信證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輝芒微曾兩度申請IPO。公司在2021年12月申請科創板IPO,但2022年1月7日,輝芒微被抽中現場檢查,并于同年1月21日撤回申請文件。之后,輝芒微“改道”申請創業板IPO,又被抽中現場檢查,保薦機構中信證券也被現場督導,隨后2024年1月輝芒微再度IPO終止。
據前述監管函披露,輝芒微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輝芒微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輝芒微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稱,其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經查,輝芒微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輝芒微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經查,輝芒微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
此外,保薦人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還存在未按照《發行類第5號》5-15的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最終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關于對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許如柏、李勇剛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園科技南十二路長虹科技大廈10樓5-8室;
許如柏,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勇剛,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芒微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在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本所依規對項目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督導。中國證監會依規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發行人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稱,其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二、部分產品生產周期披露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
發行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發行人存在收到本所現場督導通知后刪除與收入相關的業務資料的從重處分情形。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許如柏,發行人財務總監李勇剛未能保證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本所《審核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發行人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許如柏,財務總監李勇剛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為項目保薦人。在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本所依規對項目保薦人進行現場督導。中國證監會依規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中信證券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保薦人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薦人未對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以下簡稱《發行類第5號》)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經查,保薦人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發行類第5號》5-15的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最終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三、未對發行人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
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保薦人未充分關注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中信證券作為項目保薦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決定:
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中信證券應當引以為戒,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中信證券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當事人:
陳禹達,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
王彬,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中信證股份有限公司為項目保薦人,陳禹達、王彬為項目保薦代表人。在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本所依規對項目保薦人進行現場督導。中國證監會依規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陳禹達、王彬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保薦代表人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薦代表人未對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以下簡稱《發行類第5號》)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經查,保薦代表人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發行類第5號》5-15的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最終流向進行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三、未對發行人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
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保薦代表人未充分關注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陳禹達、王彬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保薦代表人陳禹達、王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陳禹達、王彬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監管函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為項目申報會計師。經查明,大華所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大華所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大華所未對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以下簡稱《發行類第5號》)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經查,大華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發行類第5號》5-15的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三、未對發行人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
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大華所未充分關注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大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大華所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范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5年6月6日
關于對簽字注冊會計師何晶晶、景奕博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何晶晶,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
景奕博,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何晶晶、景奕博為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經查,何晶晶、景奕博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對發行人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并得到有效執行。
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范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對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以下簡稱《發行類第5號》)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經查,簽字注冊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發行類第5號》5-15的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三、未對發行人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芯片設計企業向晶圓制造商發送采購訂單至芯片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充分關注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何晶晶、景奕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何晶晶、景奕博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何晶晶、景奕博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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