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次判決都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而應急反應與避險行為的界定,則是對人性與法律邊界的深刻考量。
歷時4年,女老板被醉酒顧客打后還擊,終于改判無罪
山東的張女士經營了一家小餐館,2020年,一名醉酒男子進店后要求使用桌子磕開酒瓶,張女士提供開瓶器并阻止其行為。男子隨后推搡張女士,張女士在第三次被推倒時,順手拿起啤酒瓶反擊。公安機關對雙方都進行了行政拘留和罰款,認為張女士的反擊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
本來張女士想和氣生財,但是在拘留期滿后,男子后來找到張女士,要求對臉上的傷口進行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認定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不當,才有可能拒絕對方提出的幾萬元的賠償。而公安機關的調查認定男子尋釁在先,但是張女士使用啤酒瓶還擊,導致對方輕微傷,反擊行為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也構成了違法,所以對雙方都作出了行政處罰。
于是張女士只能拿起法律,要求對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進行撤銷。4年間,經歷了一審二審和高院的再審,從基層法院一直到高等法院,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否了。現在山東省高院和檢察院再次審理這類案件才改判。張女士無過錯,撤銷了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和罰款的決定。
認定對方男子的行為是不正的,而張女士的反擊行為是正確的應急措施。那么 “在緊急情況下,不能苛求正確的一方作出“完美理性判斷”。這個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未來大家面對不法侵害時,完全可以放心大膽的進行適當的反擊。
當年蘇州龍哥事件的改判無罪已經在刑法方面做了突破,那么張女士在面對治安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為時的應激反應,又一次在治安處罰方面做了突破。
騎行男孩身亡案,司機收到不起訴書,但前提是取得了家屬諒解?
河北容城11歲的男孩,跟著大人騎著運動自行車在公路中間飛奔,沒想到不慎摔倒,身體向對面車道倒下,結果被對面正常駕駛的汽車壓了,最終不幸去世。而同行的男孩父親和成年隊友們則拉扯司機,要求其跪下磕頭道歉,并且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后續的法律處理,則更是充滿爭議。當地警方介入后,先是對司機進行拘留,后續檢察院發文轉為逮捕,逮捕理由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之后開始反轉,司機在看守所待了一個多月之后同意被取保候審。男孩家屬網上發聲,卻被嗆聲后再不說追究刑責了。
最終河北容城檢察院出具了不予起訴說明書,決定不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說明未來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據了解,司機家屬講,道路施工方、保險公司以及司機一家已經與男孩家人簽訂協議,且司機獲對方家人的諒解。原來最終是三方一起與男孩家庭簽署了協議。估計賠的錢獲得諒解,平息此事。
這起案件引發了公眾對于刑事犯罪界定的討論:在道路交通意外中,司機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司機同死者家屬一方不能達成諒解協議,不賠錢,會不會就被起訴被追刑責呢?司法部門的處理結果雖然避免了法律訴訟,但并未給出明確的法律解釋,這使得案件的處理結果帶有一定的模糊性。
應急反應與避險行為的法律界定,是不是法律應該更加界定清晰呢?
這兩起案件都涉及應急反應和避險行為。張女士在遭受不法侵害時,采取了必要的反擊措施,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司機在正常行駛中遭遇意外,盡管造成了嚴重后果,但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兩起案件反映了法律在緊急情況下的權衡與判斷。
出現事情后,用錢可以了結這些事情嗎?或者用錢能免除刑責嗎?這是德先生深度懷疑的。如果讓法律來做一次公正的裁決多好啊,像這樣不清不楚的將事情平息了,未來再出類似的事情又該怎么辦呢?
應急反應和避險行為是否應承擔責任,需要法律在具體案件中作出公正判斷。張女士和司機的案件,為法律界提供了寶貴的實踐案例。未來,法律應更加明確緊急情況下的責任邊界,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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