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記者 李文茜
法治日報通訊員 陶瑜 邵李鳴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咖啡飲品公司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4家被告公司承擔不同程度的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A公司生產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獨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裝,搭配明快鮮艷的底色,形成了鮮明的品牌符號,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隨著產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4家公司生產并在網店中銷售與A公司產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咖啡杯產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產商,C、D、E公司是咖啡杯的銷售商。A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4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1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的咖啡包裝自2018年起使用和宣傳,已建立了穩定的品牌識別度。經比對后確認,B、C、D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裝雖與A公司的產品在杯蓋、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許差異,但整體造型、圖案字體、顏色搭配等基本一致,且采用相同的“多色迷你杯+透明塑封”的組合方式,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4家公司均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取得了產品包裝合法來源,且3家公司作為咖啡行業從業者,經營多家網店,應當對市場主流咖啡產品有一定認知,對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咖啡產品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對相關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A公司所受損失、各被告獲利情況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為生產者立即停止制造與A公司即溶咖啡產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C、D公司作為關聯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的2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E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中的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本案中,原告作為銷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權利人,其銷售的咖啡憑借獨特包裝與裝潢在市場中樹立起鮮明標識,深受廣大消費者認可。各被告作為咖啡行業的從業者,擅自制作、銷售包裝裝潢與原告產品相近似的產品,易使消費者在購買時產生混淆與誤認,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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