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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東莞第二法院以三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其中提到,涼茶鋪店主銷售“加料”涼茶被起訴。
被告人黎某原系東莞市沙田某某涼茶店經營者。2024年,黎某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將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藥粉添加入銷售的涼茶中。2024年3月11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法對沙田某某涼茶店進行檢查,對銷售的6款涼茶進行抽檢,并從現場起獲可疑白色粉末一包。經檢測,上述抽檢的涼茶中,部分檢測出含有對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現場起獲的粉末中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民警將黎某抓獲。
最終,東莞第二法院認定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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