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1月,頡某某(甲方)與內蒙古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甲方將其所有的某寫字樓委托乙方代管;在委托代管期限內,乙方于每年9月30日前將28000元的固定收益交至甲方。鑒于乙方未依約支付2024年度租金,且對甲方的電話、書面等多次催款通知均未回應,甲方被迫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內蒙古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頡某某固定收益28000元。
判決生效后,內蒙古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頡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及結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聯系被執行人,深入了解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癥結。被執行人坦言,受近年經營困境影響,公司涉訴案件頻發,資金鏈緊張,確實無力一次性清償債務。
執行法官當即釋法明理,明確告知其任何拖欠或者怠于履行義務的行為都于法無據。經多輪耐心溝通協調,被執行人最終提出解決希望以"儲值卡"作為實物抵償剩余債務。
在詳細詢問后,執行法官了解到“儲值卡”即多功能會員卡,涵蓋餐飲、購物、住宿三大消費領域。為確保抵債方案的公平合理,執行法官仔細核實了被執行人名下“儲值卡”的使用期限、所剩金額、實際消費規則等,并實地走訪了多家關聯商戶,最終確認該“儲值卡”實際價值高于面值,具備抵債能力。
掌握具體情況后,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全面闡述以"儲值卡"抵頂案款的執行方案,細致說明實物抵償的操作流程與可行性依據。經法官耐心解釋與分析,申請執行人再三考慮后,同意以"儲值卡"抵償部分案款。
“以物抵債”作為強制執行程序中財產變價的重要手段,不僅展現了法官執行手段的靈活性與創新性,更是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詮釋。下一步,九原區人民法院將繼續秉承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靈活采取執行措施,不斷加大執行力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將“紙上權利”兌換成“真金白銀”。
來源丨執行局 趙文杰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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