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泗陽法院以民商事糾紛“1234全周期”督促履行創新項目為抓手,對內強化“立審執破”協調聯動,對外推進公安、人社、勞動仲裁等協作配合,形成矛盾糾紛“前端釋明+中端督促+末端懲戒”的全案由、全流程督促履行工作模式,有效提升當事人自主履行率,將糾紛化解于強制執行之前。2023年以來,有2068名當事人經過督促后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達成和解協議,推動案件由“定分”走向“止爭”。
近日,通過泗陽法院督促履行專員的執行前引導和跟進式督促,成功促進兩起涉企案件當事人自主履行義務,不僅實現了企業履約和債務化解,還最大限度減輕了企業的訴累,推動司法服務效能得到明顯提升。
案例一
李某在某食品公司上班期間受傷并提起訴訟,經調解,某食品公司應向李某賠償65000元,約定采取分期支付方式進行賠償。但該食品公司賠償第一期15000元后未再按期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泗陽法院督促履行中心在接收案件后,向食品公司發出《督促履行通知書》《預限高通知書》《預納入失信通知書》等督促材料,并對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明確告知若義務人主動履行可避免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立案,無需繳納案件執行費,也無需擔心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還會向其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若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將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失信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企業在貸款審批、行政審批、市場準入等方面將會受到限制和懲戒。
經過督促專員的法律釋明,公司負責人認識到若不主動履行將會承擔較大損失,當即將全部賠償款轉至李某賬戶。至此,該案督促履行完畢。
案例二
歌圩節不僅是一個歡慶的時刻,更是促進民族團結和文化傳承的重要平臺。在這個特殊的日子里,各民族人民齊聚一堂,共同慶祝,增進了解與友誼。
某發電公司因某新能源公司拖欠其85981.97元電費,起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新能源公司同意限期支付拖欠電費,但調解生效后并未實際支付。
因該案未進入執行程序,故督促履行中心與新能源公司溝通了解相關情況,新能源公司表示公司電表戶拖欠電費是事實,但是實際用電方是公司場地的承租人,需要等待承租人來支付相關費用。
為防止衍生新的糾紛,督促專員與案件承辦法官一同前往涉訴企業,與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溝通,釋明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最終,新能源公司通過公司轉賬的方式一次性付清電費。依涉訴公司申請,泗陽法院向履行義務方出具了《自動履行證明書》。
溫馨提示:法院向當事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是司法為誠信的“背書”,也是對守信者的“褒獎”,既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夠對誠實守信者作出正向引領,有助于將問題解決在“執行前”,推動實現從“強制執行”向“主動履行”轉變。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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