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怎樣認定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公司的企業字號、商業標識、廣告宣傳語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范圍?怎樣打擊市場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全社會傳遞強烈地誠信經營信號。讓我們一起走進本期的《隴原法官說》。
本期嘉賓
雷紅榮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庭一級法官
本期主題
以法為綱 守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簡介
范某在加盟T公司期間經營了一家T公司的競品品牌店鋪,在經營過程中,將競品放在加盟店售賣,在競品門店銷售商品時使用T公司的包裝袋及銷售小票、陳列T公司產品,并在個人網絡空間中宣傳競品專賣店是原T公司加盟店的升級。T公司發現后訴至法院要求范某承擔違約責任,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受理案件后,因T公司的訴求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法院在向T公司釋明后,T公司明確僅主張不正當競爭責任。
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首先應明確T公司的企業字號、商業標識、廣告宣傳語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范圍;其次應認定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最后確定范某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本案的處理不僅有力打擊了市場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一個強烈而清晰地信號:法治社會,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應當牢固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信譽,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一個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來源:甘肅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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