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陳偉奇律師現場普法
現實生活中,發包方往往會將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發包給一個或多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但是,發包方如果將工程項目肢解發包,與總承包方之外的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589號
2015年3月3日,某甲公司作為發包方將某某廣場項目整體工程項目中的樁基工程發包給某乙公司,并與某乙公司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及檢查、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后某乙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2015年3月11日,就某某廣場一、二標段地下部分工程,某甲公司與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作為總承包方。
2015年9月11日,市住建委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為某甲公司,施工單位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
后來因某乙公司承包的樁基工程出現嚴重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逾期問題,導致工程項目的樁基檢測不合格,需要安排補樁。某甲公司為此將某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質量違約金、工期延誤違約金以及給某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之間簽訂的《樁基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成為本案件的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樁基工程由某甲公司招標,某乙公司參與投標,并于2015年2月12日被確定為中標單位。2015年3月3日,雙方根據中標結果簽訂案涉《樁基工程施工合同》,同時未出現有其他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范的情形,因此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據此,一審法院根據合同的條款支持了某甲公司關于工程質量違約金和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對涉案《樁基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重新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某廣場工程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施工單位為某丙公司與某丁公司,某乙公司非項目施工單位。某丙公司與某丁公司分別與某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亦認可案涉安慶某某廣場項目的總承包方是某丙公司與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所做的案涉樁基工程包含在某丙公司與某丁公司的總承包范圍內,樁基工程是某甲公司指定分包。
其次根據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甲公司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之外,將樁基部分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并與樁基部分的施工單位簽訂了分包合同,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建筑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規定,對某甲公司肢解發包行為進行處罰。
本案中,某甲公司將案涉工程的樁基項目肢解發包,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所以案涉《樁基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樁基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明顯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發包方如果將部分工程項目肢解發包,與總承包方之外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發包方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質量違約金、工期延誤違約金等訴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現實中,發包方如確實需要分包,建議通過總承包方的名義,與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發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總承包方與分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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