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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房子本是情感寄托,卻因一份遺囑引發兄妹間激烈爭執!弟弟手持遺囑要求獨自繼承,姐姐質疑遺囑造假,其他兄妹各執一詞。這場遺產爭奪戰背后,藏著怎樣的法律玄機?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遺產概況
陳明德與妻子周秀蘭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長女陳芳、次女陳婷、長子陳洪波和次子陳勇 。2003年 7 月 8 日,周秀蘭因病離世;2022 年 12 月 15 日,陳明德也不幸去世。二老生前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明德名下,這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陳勇):要求一號房屋全部由自己繼承,歸自己所有 。理由是父親陳明德生前留有書面遺囑,明確將房屋贈予自己;母親周秀蘭雖無書面遺囑,但生前多次口頭表示要把房子留給自己,臨終前也有口頭遺囑。陳勇認為父母遺囑均是真實意愿,應尊重遺愿完成繼承。
被告抗辯(陳芳):堅決不同意陳勇的訴求,質疑遺囑真實性 。指出遺囑上父親的簽字并非本人所寫,且存在涂改痕跡;2017 年父親已 91 歲,意識模糊、拿不了筆,無法證明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此外,鑒定機構因檢材不足退回鑒定申請,陳勇也未能證明遺囑真實性,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其他親屬態度:
陳婷、陳洪波(庭前):同意陳勇的訴訟請求,認可遺囑真實性 ;
陳洪波之子陳昊(書面意見):同意陳勇訴求,認可遺囑 ;但陳洪波在訴訟過程中去世,陳昊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代位繼承相關份額。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爭議:陳勇提交 2017 年 10 月 26 日的代書遺囑,有陳明德簽字捺印,還有代筆人、證人簽字 。但因檢材不足無法鑒定,陳勇也未讓代筆人和證人出庭作證,遺囑真實性存疑。
房產評估:經陳芳申請,甲公司作出評估報告,確定一號房屋市場價格為 488.21 萬元。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陳勇提交的代書遺囑因無法鑒定簽字捺印真偽,且代筆人、證人未出庭作證,無法證明遺囑形成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法院依法不確認該遺囑效力,不能按照遺囑繼承處理。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
由于遺囑無效,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處理 。陳芳、陳婷、陳洪波、陳勇作為陳明德和周秀蘭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陳洪波去世后,陳昊代位繼承其應得份額 。又因陳婷、陳洪波、陳昊認可陳勇訴求,他們應繼承的份額可由陳勇繼承,這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愿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陳明德名下的一號房屋由陳勇繼承 100% 份額,陳芳、陳婷、陳昊需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陳勇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陳勇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陳芳房產折價款 1220525 元 。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都有明確要求 。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由公證處專業人員辦理,確保遺囑效力,減少糾紛。
(二)保留關鍵證據
主張遺囑真實性,需提供充分證據,如見證人的證言、訂立遺囑過程的影像資料等 。關鍵證據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
(三)尋求專業幫助
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法律規定和流程 。律師能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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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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