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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夫婦先后離世后,其遺留的不動產引發子女間繼承爭議。一方依據自書遺囑主張按特定份額分割房產,另一方則對遺囑效力提出質疑。本案圍繞遺囑合法性審查及遺產分配規則展開,展現司法實踐中繼承糾紛的裁判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遺產概況
被繼承人陳志強與配偶林淑珍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女陳雅婷、長子陳俊杰、次子陳俊輝 。林淑珍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因病去世,陳志強亦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離世。夫妻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涉案房屋一套,該房產登記在林淑珍名下,且經核實無司法查封及抵押貸款情況。
(二)當事人訴訟主張與抗辯
原告主張(陳雅婷):訴請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要求與陳俊杰各繼承 50% 份額 。其核心依據為陳志強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訂立的自書遺囑,該遺囑由陳志強親筆書寫,林淑珍亦在遺囑上簽字捺印,明確載明涉案房屋由陳雅婷、陳俊杰平均分配。陳雅婷認為該遺囑符合《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內容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作為遺產分配的合法依據。
被告抗辯(陳俊輝):明確表示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 。其抗辯理由包括:一是主張父母訂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頭腦意識不清;二是指出遺囑存在涂改痕跡,且涂改部分未進行簽字或捺印確認,違反遺囑形式要求,不應作為遺產分割的有效證據。
第三人意見(陳俊杰):認可遺囑真實性及合法性,同意按照遺囑內容與陳雅婷分割涉案房屋 。
(三)案件關鍵證據與事實
遺囑證據:陳雅婷提交的自書遺囑,內容涵蓋喪葬安排、存款分配及房產處置等事項,其中關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條款為爭議焦點 。陳俊輝雖認可遺囑上手寫文字及捺印的真實性,但對遺囑形成時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性存疑。
視頻證據:陳雅婷為佐證遺囑效力,提交記錄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狀態的視頻資料,試圖證明陳志強與林淑珍立遺囑時意識清醒、具備行為能力。陳俊輝則質證認為該視頻與遺囑訂立時間不對應,且存在陳雅婷引導被繼承人表述的情形,不能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依據。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法律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陳志強作為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內容,并簽署姓名及日期,林淑珍以簽字捺印方式對遺囑內容予以確認,形式上已滿足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對于遺囑涂改問題,因陳俊輝未能舉證證明涂改內容實質影響遺囑核心意思表示,亦無證據證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或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其關于遺囑無效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適用
陳雅婷、陳俊杰、陳俊輝均為陳志強與林淑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無遺囑時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但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因此,涉案房屋應按照遺囑約定,由陳雅婷與陳俊杰各繼承 50% 份額,陳俊輝雖對遺囑持有異議,但因其未能完成推翻遺囑效力的舉證責任,無法改變遺產分配結果。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登記于被繼承人林淑珍名下的涉案房屋,由陳雅婷、陳俊杰各繼承 50% 的財產份額。該判決既嚴格遵循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維護了遺囑的法律效力,也實現了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的尊重與保護。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規范性指引
為確保遺囑法律效力,立遺囑人應嚴格依照《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操作: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期;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公證遺囑建議通過公證機構辦理。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二)證據留存的實務要點
在繼承糾紛中,遺囑效力及贍養情況的舉證直接影響案件走向。建議立遺囑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留存見證人聯系方式及證言;涉及家庭矛盾時,注意保留溝通記錄、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據,以便在爭議發生時能夠充分證明自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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