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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家庭記憶的房子,在母親離世后竟成了親人間的 “戰場”!女兒發現母親生前將房屋過戶給外甥,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繼承權;外甥則堅稱過戶合法合規。這場房產爭奪戰中,法院將如何厘清復雜的法律關系?又會作出怎樣的裁決?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房產淵源
周建國與李淑芬原是夫妻,育有三個女兒,分別是長女周靜、次女周琳(本案原告)、小女兒周燕 。周燕早年未婚離世,周建國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去世,李淑芬在 2024 年 2 月 23 日也離開了人世。位于一號的房屋,原是甲公司(北京某院)的福利分房,從承租到購買,再到產權登記,這套房子的歸屬問題成了家庭矛盾的導火索。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周琳):
請求確認李淑芬與外孫趙陽(鄧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要求趙陽和周靜(陳某 1)協助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和周靜名下,共同共有;
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 。周琳稱,一號房屋是自己和母親基于職工身份共同獲得,自己也是實際權利人之一,且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母親份額部分 50%的利益。母親與趙陽在明知自己權益的情況下私自過戶,屬于無權處分和惡意串通,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
被告抗辯(趙陽、周靜):
一號房屋過戶前屬于李淑芬個人所有,周琳對房屋沒有份額 。房屋原是公房,承租、購買及產權登記都與周琳無關,周琳配偶單位已享受福利分房,若周琳再主張該房屋份額,違背國家政策;
周建國去世后,遺產繼承手續已完成,涉案房屋不存在其他繼承問題 。2001 年,全家通過公證對周建國遺產進行處理,當時自己和周琳已放棄對一號房屋中父親份額的繼承;
李淑芬與趙陽之間房屋過戶行為有效,李淑芬享有完全處分權 。房屋登記在李淑芬名下,她有權處分,且過戶是對趙陽一家多年贍養和貢獻的認可,周琳長期不管老人,提起訴訟是出于私心。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變更:1989 年,李淑芬與周琳簽訂《換房協議書》,以各自公房換得一號房屋承租權。1994 年,李淑芬購買該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購房時使用了女方工齡 39年 。2023 年 9 月,李淑芬與趙陽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 給趙陽并完成過戶,但合同中李淑芬簽字為趙陽代筆,購房款未實際支付,實為贈與 。
遺產繼承公證:2001 年,李淑芬、周靜、周琳辦理繼承公證,處理周建國遺留的其他房產,但公證書未涉及一號房屋。
雙方證據交鋒:
周琳提交與李淑芬的錄音,試圖證明母親明知自己對房屋享有權益;還提交保全保險費支付記錄 。
趙陽和周靜提交李淑芬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截圖等,質疑周琳獲取房屋材料的行為;還提交企業信息,質疑周琳配偶單位未分房的真實性 。
趙陽申請調取房屋檔案,發現與周琳提交的復印件存在差異 。
案件分析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雖然房屋買賣合同中李淑芬簽字非本人所寫,但結合其實際到場及過戶結果,可認定處分房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然而,一號房屋屬于李淑芬與周建國夫妻共同財產,在周建國其他繼承人對房屋享有繼承利益的情況下,李淑芬將房屋過戶給趙陽,明顯損害了其他繼承人權益,構成惡意串通。根據《民法典》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房屋權屬爭議剖析
趙陽和周靜主張房屋已完成繼承處理,但公證內容未涉及一號房屋,無法證明周建國在該房屋中的份額已完成繼承 。周琳主張對房屋享有權利份額,需通過析產繼承程序確定,在本案中暫不處理。
(三)各方責任界定
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應恢復登記至李淑芬名下,趙陽和周靜有義務協助辦理變更登記 。周琳要求趙陽和周靜承擔保全保險費,缺乏事實依據,難以得到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李淑芬與趙陽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趙陽、周靜協助周琳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李淑芬名下 。
案件啟示
(一)房產交易需謹慎核查權屬
在房屋買賣或贈與中,務必核查房屋權屬狀況,確認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涉及繼承權益 。若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涉及遺產繼承,處分時需征得相關權利人同意,避免因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
(二)遺產繼承應規范操作
處理遺產繼承時,建議通過公證等合法途徑明確各繼承人權益 。對未處理的遺產,后續處分需謹慎,避免引發糾紛。保留好繼承相關的文件、協議等證據,以防爭議發生。
(三)保留證據維護權益
在家庭財產糾紛中,證據至關重要。日常可留存溝通記錄、支付憑證、書面協議等;涉及爭議時,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錄音、聊天記錄等 ,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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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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