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評論員 李蕾
“基金管理費從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則上不允許在本金中列支……”近日,廣東省財政廳發布《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中關于管理費繳付的規范打破行業通行慣例,引發行業廣泛關注。
眾所周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比較通行的收費模式是“2% +20%”,也就是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收取基金規模2%的管理費,用于支付基金運營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另外提取基金收益的20%作為carry(行業一種核心激勵機制),也就是績效收益或業績報酬。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穩定的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人重要的運營保障。
此次廣東發布的新規則徹底打破了這種“穩賺不賠”收費模式,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這是一次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的深度調整,其后續影響可能會波及創投行業的方方面面。
筆者注意到,首先,根據該管理辦法,基金管理費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顛覆了行業通行的“認繳規模計費”慣例;其次,規定基金管理費從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則上不允許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暫未產生收益或利息時可先從本金中預支,但需后續補回;再次,基金存續期滿后不得收取管理費。
盡管相關收費模式僅為廣東本地的規定,但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其“示范效應”不容忽視,這些新的規定意味著GP(普通合伙人)管理費收入模式可能要“變天”了,一級市場進入“管理費重構時代”,創投行業面臨深度洗牌。
那么,管理費重構背后,可能對創投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呢?
在筆者看來,第一,廣東新規之下管理費繳付應視基金考核情況而定,打破了以往相對固定、與基金規模直接掛鉤的收費模式。如果基金運行不佳、沒有產生收益甚至出現虧損,那么基金管理人可能面臨無管理費可收的尷尬情況,甚至需要自掏腰包補回預支管理費。這也意味著GP不能再單純依靠管理費維持運營,倒逼其更加注重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管理、提升基金的業績表現,以獲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
第二,新規規定管理費在基金收益中支付,改變了以往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列支管理費的路徑,也進一步強化了管理費與基金盈利能力的關聯性。
第三,基金存續期滿后不得收費,這一條款明確了管理費收取的時間邊界,顯著壓縮了GP的“被動收費”空間,有助于規范基金管理秩序。
對于創投行業來說,這些影響和變化,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
從挑戰方面來看,當地部分GP尤其是一些中小機構可能面臨較大的經營壓力。由于管理費與業績考核掛鉤,如果基金在短期內未能達到考核標準,GP的收入將受到直接影響,可能導致其運營資金緊張,影響團隊穩定和業務拓展。此外,對于一些處于行業發展初期、尚未形成穩定盈利模式的創投機構,新規的實施可能會使其面臨更大的生存困境。
當然,我們也應當認識到,任何制度變革都伴隨著洗禮與陣痛。
從機遇方面來看,創投行業洗牌速度有望進一步加快,推動優勝劣汰,激發市場活力,讓那些真正具備優秀投資眼光、專業管理能力的GP在新的考核機制下脫穎而出,提升行業整體的專業化水平。
筆者認為,上述地方新規的出臺看似只是收費模式的調整,但背后是政府投資基金領域的一次重要探索,必將對整個行業生態重塑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未來,如何平衡政策導向與市場規律、兼顧效率與包容,將是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需要持續探索和解決的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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