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君“典”案例》第二百一十二集聚焦一起新車購買后發現是“展車”,車主訴請退還購車款及三倍賠償共57萬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銷售車輛的過程中雖未告知車輛系展車,但車輛并未有重大的質量瑕疵,故被告即使存在銷售展車而未向原告進行明確告知的情形,亦不能認定構成欺詐。考慮到購置車輛系重大置業行為,案涉車輛存在一定瑕疵,酌定被告賠償2萬元為宜。最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款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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