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那婚檢的場景罷。一對新人懷著對新生活的憧憬踏入醫院,本應是幸福的注腳,卻可能成為命運的轉折點。當醫生手持 HIV 陽性的報告單,恰似握著一把雙刃劍:一端是《艾滋病防治條例》中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隱私” 的法條,另一端是《民法典》里 “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的訓誡。患者躲在 “隱私權” 的盾牌后,或許懷著恐懼與愧疚;配偶站在 “知情權” 的天平前,卻可能正走向未知的深淵。這場景,像極了魯迅筆下 “吃人的禮教”—— 看似周全的規則,實則讓無辜者在黑暗中摸索死神的輪廓。
有人說,隱私是現代文明的基石,若醫生擅自告知,便是對患者人格的踐踏。這話聽起來冠冕堂皇,卻忘了 Privacy(隱私)的詞根原是 “獨處”,而非 “獨害”。倘若患者隱瞞病情步入婚姻,如同在配偶的茶杯里投下慢性毒藥,所謂 “隱私” 便成了加害的遮羞布。記得《藥》里華老栓買人血饅頭治癆病,以為得了秘方,實則是迷信的犧牲品;如今配偶被蒙在鼓里,不正是被 “隱私權至上” 的教條所害么?魯迅若在,怕要罵一聲 “瞞和騙的藝術” 又精進了。
也有人搬出 “疾控中心會做配偶告知” 的流程,以為可解困局。可現實是,許多地方的 “告知” 不過是紙面功夫:疾控人員打個電話便算盡責,若患者拒不相認,便如泥牛入海。更有甚者,患者前腳走出醫院,后腳便拉黑聯系方式,讓制度的齒輪空轉。這讓我想起《孔乙己》里 “竊書不能算偷” 的詭辯,明明是對他人生命權的漠視,卻偏要裹上 “程序正義” 的長衫。須知,法律的溫度不是冰冷的條文堆砌,而是讓每個個體都能在陽光下呼吸 —— 包括那未被感染的配偶。
更深層的矛盾,在于社會對艾滋病的偏見仍如磐石。患者之所以恐懼曝光,往往不是怕疾病本身,而是怕被貼上 “臟”“亂” 的標簽,怕遭親友唾棄、職場排斥。這種集體無意識的歧視,恰是魯迅筆下 “看客心理” 的現代變種:人們一邊對感染者指指點點,一邊又在風險來臨時叫嚷 “為何不早告訴我”。于是,隱私成了保護罩,也成了隔離墻,讓本可通過醫療干預避免的悲劇,在沉默中醞釀。
該如何破局?須得有 “掀翻鐵屋” 的勇氣。首先要在法律層面厘清邊界:當隱私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時,應適用 “義務沖突” 規則,優先保障配偶的知情權。可現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 39 條仍將告知權死死攥在患者手中,恰似給醫生的嘴貼上封條。其次,要建立更完善的醫療告知機制,比如由第三方機構介入,在保護患者尊嚴的前提下完成信息傳遞,避免醫生陷入道德兩難。更重要的,是破除社會對艾滋病的污名化 —— 唯有讓 “談艾色變” 變為 “科學防艾”,才能讓患者放下恐懼,讓制度回歸人性。
在這場倫理之爭中,醫生、患者、配偶,都是困在鐵屋里的人。醫生的糾結,是良心與規則的角力;患者的隱瞞,是恐懼與羞恥的共生;配偶的知情權,是生存權最樸素的吶喊。要打破這僵局,不能靠道德口水戰,而要靠制度的手術刀,精準劃開隱私與公益的界限,更要靠社會文明的火把,照亮偏見的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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