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對符合特殊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部分不起訴的規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加了本條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具有法律規定不起訴情形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第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起訴的,或者經公安部提請批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權屬情況,查明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三十日內予以收繳,一律上繳國庫。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不能確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收繳。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試點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經適當調整后吸收進刑事訴訟法。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犯罪嫌疑人符合特殊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或者部分不起訴的規定。該款規定了幾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這里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認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監察法和這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發生了變化。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由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對在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偵查。因此,由監察機關負責的涉嫌職務犯罪的人在被調查階段和由人民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階段,不適用本條的規定。但是,當監察機關將負責調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本條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需要“自愿如實”。這里的自愿如實,是指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主動坦白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交代犯罪行為,說明犯罪事實、過程、結果等,所坦白的內容真實、完整,且基本能查證屬實。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應是其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實,包括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實。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仍故意隱瞞真相,對犯罪事實避重就輕,或者存在編造、虛構事實的情況,則不符合該款規定的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的標準和要求。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嫌疑人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
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情形。這里的“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一般情況下,構成“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是指被檢舉揭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有些國家在法律或者實踐中有“污點證人”制度,比如通過犯罪集團中較重要的成員檢舉或者作證,能夠將首要分子、罪魁禍首繩之以法,司法機關可以對該檢舉人或者證人從輕發落,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這里的“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宣判和懲處,將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家政治、外交、國防、科技、經濟等領域特別重大的利益。有些國家在法律或者實踐中有司法豁免、赦免等制度或者做法,由于案件性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夠發揮的影響等因素,案件如何處理可能影響到國家利益,比如對于外國間諜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需要考慮到外交影響,甚至有不予追究反過來加以利用的實踐做法等。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特殊情形只能是極其個別的例外,需要在國家層面慎重研究、統籌把握。因此,具體判斷和把握“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標準應當非常嚴格。
三是,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符合本款規定的特殊情形下,不論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還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部分不起訴的決定,都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樣規定有兩層意思:其一,體現法律的嚴肅性。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對于在特殊情況下,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作為犯罪處理,是對法律一般規定的突破,明確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有權力核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核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部分不起訴,體現了對待該類案件極為慎重的態度。刑法中對于嚴重犯罪超過二十年的最長追訴時效,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也規定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其二,嚴格控制適用范圍。明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實質上起到了嚴格控制能夠適用該程序的案件范圍的作用。這類案件只可能是極少數。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如果規定地方司法機關有權直接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部分不起訴,很難避免出現各地適用標準不統一,甚至可能出現個別濫用的現象。因此,本款規定,只有經國家最高的法律監督機關核準,才可以適用。
綜上,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這里“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是指案件處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的,符合法定條件,經綜合考慮,不再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由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經綜合考慮,不再繼續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或者不再對部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由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所有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由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其余部分繼續起訴。總體看,這里包含了兩層意思:其一,犯罪嫌疑人滿足本款規定的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機關擁有撤銷案件的權力,同樣人民檢察院擁有決定不起訴或者部分不起訴的權力,但并非一定要行使該種權力。其二,該類案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由辦理具體案件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具體實施。對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及時處置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中所涉財產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同時,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因此,當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撤銷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已經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需要及時、妥善處置。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認真審核,制作清單,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凡發現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經審查與案件無關的,應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如果涉及被害人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例如,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需要返還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機構返還被害人;對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需要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直接返還被害人。如果是案外第三人的財產,權屬明確的,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返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將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清單明細附卷隨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違紀所得的,人民檢察院還要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在這里,對于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要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如人民檢察院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相關財物及其孳息,不能直接處理。
由于按照本條規定,在符合特殊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類案件的行為人實質上有罪但未被追訴,為此,刑事訴訟法在本款專門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該類案件所涉財物及其孳息的特別處理權,可以直接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具體包括:(1)區分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予以返還和退還。如果財物屬于案外人的,應依法予以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及時退還。對于相關財產及其孳息屬于被害人的,應依法及時返還。(2)處理涉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沒收違禁品和犯罪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等。如果涉案財物屬于違禁品的,例如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包括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淫穢物品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沒收;如果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需要沒收的犯罪違法所得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對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賠償被害人等其他處置。(3)對于案件無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這里需要注意,本款規定要“及時處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明確處置涉案財產的時間,保證處置及時,不拖延。為此,本款明確規定了“及時處置”,具體的處置時限,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出臺相關規定予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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