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始于意外的財物損壞,終因失信的承諾,將雙方推向了法院的審判席。
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立案庭開庭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壞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的一天,蘭某與李某入住某酒店。當晚,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在推搡過程中,不慎將電視砸壞。面對聞聲趕來的工作人員,兩人雖滿臉尷尬,但態度還算誠懇,表示愿意賠償并更換新電視。
然而,第二天兩人辦理退房手續時,事情卻出現了轉折。工作人員多次提醒賠償事宜,蘭某與李某均以要網購一臺同品牌同型號的電視送貨到酒店作為賠償為由匆匆離開。起初,酒店方還能通過電話聯系到兩人,可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正在處理”、“過兩天就送到”。隨著時間推移,對方的電話逐漸無人接聽,消息也石沉大海。
無奈之下,酒店訴至本院。
審理過程及結果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二被告在入住期間損壞了房間的電視,且微信中承諾購置賠償,故二被告應賠付原告某酒店財物損失2000元(電視購買當時的發票價格)。
希望這紙判決,能讓漠視承諾者警醒,也為所有經營者和消費者敲響警鐘,唯有以誠相待、依法行事,才能構筑起信任有序的社會環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來源丨立案庭 要建霞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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