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現整理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部分知識點,特轉載供大家參閱。
1、最低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哪些情況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哪些情況屬無效婚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婚姻可以撤銷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哪些屬夫妻共同財產?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哪些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8、離婚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答:民法典規定有兩種形式: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9、人民法院審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0、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11、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子女歸誰撫養的依據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2、無過錯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3.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4.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15.無配偶者可以收養子女嗎?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16.收養關系什么時候成立?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17.收養后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科普新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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