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93
(圖源網絡 侵刪)
為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安裝監控
但安裝的監控
如果能獲取他人出入等日常生活信息
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呢?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9月,李某在村內公共大街電線桿上安裝攝像頭一個,該攝像頭能夠拍攝到張某房屋大門口及大街上人員往來情況。李某自述是為了監控其放在大街上的車輛。張某認為該攝像頭正對其家門口,其出入、說話均被監控,侵害了其隱私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子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本案中,李某安裝的攝像頭攝錄的范圍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區域,能夠拍攝到張某房屋大門口。雖李某安裝攝像頭的初衷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該公共大街系張某房屋居住人進出時的必要通道,張某及其家人出入、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反映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態的信息,與私人生活習慣等直接相連,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屬于個人隱私。同時該攝像頭具有攝像和錄音功能,作為個人信息可能被該攝像頭攝錄留存,亦可在手機app上進行查看。在此情形下,李某安裝的攝像頭記錄和存儲了張某不愿為別人所知悉的信息,事實上對張某的隱私構成了侵權。因此李某應當拆除攝像頭并刪除涉及張某的視頻。
法官說法
信息網絡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成為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因安裝監控引發的相關糾紛日益增多,在衡量安裝監控維護自身權益與他人隱私權保護時,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是否有權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下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1.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2.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或者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3.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4.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后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但如果出于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潛在危險,在其具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物業范圍內,如家門口、車庫門口、庭院內、企業廠房內安裝監控,具有合理性,應屬于有權安裝。
第二,是否侵犯他人權益。對此問題應根據監控拍攝的范圍進行判斷。像本案中,監控能夠獲取張某及其家人出入、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反映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態的信息,在此情況下應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反之,如果是面向公共區域,記錄的是不特定的人員,像在旅游景區、公園、公共停車場、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聚集場所安裝的監控,則不構成侵權。
第三,是否具有阻卻事由。實踐中,安裝監控的阻絕事由一般為是否事先征得攝像范圍內的他人同意,是否出于重大社會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要。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存在合法合理的阻卻事由,也應遵循必要的限度,不得窺探他人隱私或收集不必要的信息,不得濫用、泄露信息,否則亦構成對他人隱私等權益的侵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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