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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瓊受賄、串通投標案
——依法懲治醫療領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瓊系湖南省新寧縣某醫院院長。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處理)向李某瓊推銷核磁共振設備,并承諾給予好處。李某瓊遂讓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并根據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設備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兩家企業參與圍標,最終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合同標的額為823萬元。事后,周某斌為感謝李某瓊在采購核磁共振設備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李某瓊35萬元。另查明,李某瓊另受賄856萬余元,詐騙844萬余元。
裁判結果: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瓊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與投標人共謀,通過設定特殊設備參數的方式串通投標。
損害國家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李某瓊利用擔任新寧縣某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耗材采購、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9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84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李某瓊具有立功、坦白、退繳部分受賄犯罪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李某瓊以受賄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零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來源:新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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