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
鄆城交警發布一期典型事故案例:
2025年04月15日18時53分許,張某崢(12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鄆城武安大街張坑村處向南左轉彎掉頭時,與由西向東行駛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物品損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張某崢、電動自行車乘車人張某哲受傷。
張某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之規定存在過錯。
張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存在過錯。
張某崢未滿16周歲駕駛非機動車轉彎前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違法行為與張某駕駛機動車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相比,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較大,過錯嚴重程度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定:張某崢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來源:鄆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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