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諾誠游戲法朱駿超陳杰
01
法院:游戲帳號轉讓合同無效,
賣號玩家需賠償平臺損失
近日,溧陽法院天目湖法庭審結一起游戲賬號轉讓合同糾紛案。
2024年8月,原告某公司通過電子簽名平臺與被告簽訂《賬號轉讓協議》,以200余元價格收購游戲賬號。
協議約定被告需保證賬號無防沉迷限制、無違規記錄,并承擔售后協助義務(如解凍、解除設備限制等),若出現申訴找回等違約行為需退款并賠償損失。
然而,原告付款后登錄時發現賬號無法使用,被告通過實名信息重新綁定了自己的手機號。原告多次溝通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交易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對賬號的使用權受游戲服務協議和監管規則限制,其擅自轉讓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加之原告作為受讓方不具備監管能力,轉讓后可能導致三大問題:實名認證和防沉迷系統被繞過,未成年人接觸風險增加;實名信息無法變更導致權利歸屬不穩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牟利性收購行為可能侵害游戲運營商權益。
綜上,該轉讓協議破壞了網絡游戲市場監管秩序,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游戲賬號交易款,并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諾誠評論:
本案明確了玩家租售游戲帳號的行為違反了與游戲運營商之間訂立的服務協議的約定,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因破壞了網絡游戲市場監管秩序,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游戲帳號租售平臺與玩家之間關于游戲帳號的轉讓協議被認定為無效。這與之前部分法院認定玩家有權交易游戲帳號,并且認可賬號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的裁判觀點存在分歧。
從合規監管的角度來看,顯然本案的觀點更有利于落實網絡游戲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便于游戲公司管理,打擊游戲黑灰產。
02
未成年人充值游戲退款糾紛,
法院:孩子及其父母責任更大
未成年人李某在14至15歲期間,使用父母實名認證的游戲賬號,在一年半內累計充值552筆,總額達37萬余元,相關款項已在游戲中消耗完畢。
經法院查明,李某母親為方便李某幫忙購物,告知手機支付密碼,但因父母工作繁忙,長期未察覺充值行為。
法院認為,案涉游戲公司雖設防沉迷系統,但實名認證僅需姓名與身份證號匹配,未驗證操作人是否為本人,導致李某得以使用母親信息通過認證。游戲公司未能識別相關注冊、充值及游戲操作行為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賬號所為。
該案爭議焦點為充值款能否全額退還。法院指出,確定退款比例時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第一,李某作為年齡較大的未成年人,具備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認知、判斷和自控能力,能夠從事與其治理和認知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二,李某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放任李某使用父母手機并知曉支付密碼,且在超過一年半的時間里未能及時發現李某沉迷游戲和大額充值消費的行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顯過錯;
第三,游戲公司防沉迷措施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預防未成年人冒用成人身份充值,亦有過錯。
綜上,法院認為李某及其父母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判決游戲公司承擔三分之一責任,返還李某12萬余元。
諾誠評論: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自身財物的疏于監管,是未成年人游戲退款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監護人就其自身財產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的重要原因。
此外,對于游戲公司而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若原告為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訴還需把握以下兩個關鍵要點。
1、舉證側重點的調整。
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語言表述流暢度、邏輯性,以及對游戲操作的認知度方面,與成年人的行為表現差異較小。
因此,游戲公司在舉證時,應著重從生活軌跡的角度出發,尋找判斷游戲賬號實際操作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證據。例如,觀察該賬號在寒暑假期間的游戲頻次、時間,與其他月份是否存在明顯差異;篩查游戲內的發言內容,是否涉及上學、工作或婚育狀態等表述。
2、抗辯理由的補充。
游戲公司的抗辯不應局限于充值行為是否由未成年人實施的認定,還可從未成年人實施的充值行為是否適當有效著手。
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認知和把控更接近成年人,并非所有其實施的充值行為都歸于無效。游戲公司可從單筆充值金額和整體充值頻次判斷,若充值行為與未成年人的認知程度相適應,便可增加抗辯成功的概率。比如,日常消費金額偏小,僅有少數幾筆大額充值,且大額充值集中于生日、過年期間等監護人可能給予未成年人可自由支配收入增加的時間點。
03
上海普陀區:《侵犯游戲軟件著作權
犯罪證據收集和審查指引》
為引導依法全面規范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依法高效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普陀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文旅局共同起草了《侵犯游戲軟件著作權犯罪證據收集和審查指引》。
該指引聚焦于游戲軟件著作權犯罪的證據收集和審查要求,包括證據收集的重點、權利人權屬的證明依據、侵權行為的證明依據、游戲代碼相似性比對的鑒定要點、犯罪情節的考量因素、犯罪主觀的判斷依據、單位犯罪的判斷依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所涉核心條款為:第四至十二條。
其中特別提及如何審查判斷侵權軟件、權利軟件的相似性,具體涵蓋以下五點:
1、游戲存在“換膚”情形的,鑒定時要剔除游戲美術作品部分。
2、由專業人員對游戲軟件的代碼進行審查區分,剔除公有領域代碼后,以具備獨創性的代碼作為鑒定依據進行相似性比對。
3、侵權軟件、權利軟件的源程序代碼相似度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相當程度。現行司法解釋、鑒定規范未就此規定量化標準,辦案中不宜對代碼相似度作某一數值的機械理解,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考量。
4、如對侵權軟件、權利軟件源程序的全量代碼、核心功能代碼進行了相似性鑒定,鑒定意見可作為判斷實質性相似的重要參考。
5、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是否存在相同的特定表達、錯誤、暗記等獨特部分,例如二者源程序是否存在相同的代碼注釋、設計錯誤(Bug代碼)。
04
浙江商務廳等17部門印發
《關于支持游戲出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日10日,浙江省商務廳等共計17個省級部門,正式印發了《關于支持游戲出海的若干措施》,自2025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條款如下:
一、推動游戲產業能級提升:支持原創精品游戲開發與合作,發掘3A游戲與優秀小游戲;鼓勵游戲企業與智能終端廠商合作,加強游戲與優秀傳統文化、文化科技、文旅產業、發行平臺的融合發展。
二、強化游戲出海平臺支撐:支持企業參加國內外游戲展會;支持企業在杭州等有條件的地方承辦電競賽事。
三、完善游戲出海生態服務:優化“統一申報、線上審讀、流程公開、便捷高效”的游戲申報網上辦、掌上辦服務體系;提高游戲國際合規水平,將游戲產品納入“劍網”“青少年版權保護季”等版權專項執法行動重點內容,嚴厲打擊涉游戲侵權盜版行為。建立健全游戲出海法律援助機制,深入開展“浙”里有“援”外經貿法律服務活動。
四、強化游戲出海要素保障:加大游戲出海資金扶持力度,發揮中央及省級外經貿專項資金撬動作用,鼓勵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進入游戲出海領域;優化數字文化產業投融資和出口信保服務。
游戲葡萄招聘內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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