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設立的物權。設立居住權是住宅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住宅所有權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如何才能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367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4)居住權期限;(5)解決爭議的方法。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第386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債權合同的效力對擔保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響?
《民法典》第388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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