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創新與民眾投資需求交織的背景下,非法集資活動常以“高息返利”“低風險高回報”等噱頭迷惑公眾。不法分子通常假借“私募基金”“網絡借貸”等合法外衣,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便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最終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此類犯罪不僅破壞金融秩序,更直接侵害群眾財產安全。值此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之際,云浮法院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公眾警惕“保本高息”陷阱,理性辨識投資項目合法性,守好“錢袋子”。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欣先后在三明、莆田、福州等地分別設立了福建某欣農業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及莆田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間,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張某偉、“吳總”等人在明知上述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以投資開發三明市某景區林下經濟、老年人旅游等為由,采用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利息等手段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上述總公司及分公司的名義在莆田與66名集資參與人簽訂會員儲值合同,并通過提供銀行賬戶、POS機及微信收款等方式,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57.93萬元,已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7.16萬元;在福州與48名集資參與人簽訂會員儲值合同,并通過上述相同方式,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40.9175萬元,已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10.44萬元。王某欣在收到上述集資參與人投資款后,為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自行取現或向公司財務、前臺轉賬再指使他人取現的方式,將共計人民幣221.5999萬元非法集資錢款以現金方式交付同案人“吳總”等人。
裁判結果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共計人民幣381.2475萬元,數額巨大,還伙同同案人通過取現等方式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數額共計人民幣221.5999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洗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本案集資詐騙對象在100人以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欣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洗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欣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集資詐騙罪與洗錢罪并罰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林下經濟開發、老年旅游項目運營等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受騙人群中有年近九旬的老年受害者。在社會老齡化趨勢加劇與信息化時代交織的背景下,老齡群體日益龐大,面對層出不窮的“農業旅游”“林下經濟”等新興概念,中老年群體易被紛繁復雜信息干擾,難以分辨是機遇還是陷阱。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養老領域非法集資與洗錢犯罪,揭開夕陽產業中潛藏的非法集資陷阱,提醒廣大中老年群體保持清醒,理性辨別,守護好自己的養老錢,同時切斷非法集資犯罪資金流轉鏈條,有效遏制犯罪收益再轉化。
知識延伸
案例來源:福建高院
制圖:研究室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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