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深水財經社 何離
2025年6月16日,無錫上市公司線上線下(300959.SZ)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監管部門認定,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三季度期間,對數字營銷業務收入核算存在重大違規,董事長兼總經理汪坤、財務總監曹建新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被同步問責。
這場持續三年的財務“烏龍”,暴露出企業內控漏洞,線上線下為什么要用總額法不用凈額法?兩種確認方式有什么區別呢?
一、總額法誤用三年財報失真
根據江蘇證監局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線上線下在數字營銷業務核算中,未能根據合同條款和交易實質判斷業務性質,將部分應按“凈額法”確認的收入錯誤采用“總額法”核算。
這一操作直接導致公司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總額法與凈額法是有很大區別,不同的確認方式很可能對財務數據造成重大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企業需判斷在商品轉讓前是否對商品享有控制權。若企業為主要責任人(如自主定價、承擔存貨風險),應按總額法確認收入;若為代理人(如僅提供中介服務),則需按凈額法確認收入。
例如,某數字營銷業務中,若公司僅負責廣告投放渠道對接,不承擔客戶退款風險,則應按凈額法確認差價收入,而非全額收入。
總額法下,公司收入規模被虛增,毛利率、費用率等關鍵指標隨之扭曲。以某筆100萬元的廣告投放業務,收取代理廣告服務費10萬元,運營成本1萬元。若按總額法下確認收入110萬元、成本101萬元,毛利率8.2%;而凈額法下僅確認收入10萬元(差價),成本1萬元,毛利率為90%。這種差異不僅影響投資者決策,更可能誤導監管評估。
二、方法選擇背后的利弊
線上線下違規的深層原因,或與業績考核壓力及資本市場預期相關??傤~法雖能“美化”收入規模,但需承擔更高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成本。
例如,總額法下110萬元收入需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13萬元,而凈額法下僅對10萬元差價征稅5.2萬元。然而,在A股市場“唯收入論”的估值邏輯下,部分企業更傾向于通過總額法提升營收規模,以迎合市場對高增長的偏好。
三、主營業務增長乏力
線上線下主營業務為移動信息服務,包括企業短信業務和流量業務,公司實控人為汪坤、門慶娟夫婦,2021年上市時,公司曾被冠以“中國領先的移動互聯網運營支撐服務商”稱號,但近年業績表現卻難言樂觀。
2021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2.95億元,同比增長17.48%;凈利潤8490萬元,同比增長1.89%。然而,扣非凈利潤同比下降9.94%,顯示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承壓。
此后兩年公司營收規模連續大幅下滑,今年一季度營收降幅達43.59%,凈利潤僅有1000多萬元,公司數字營銷和移動信息服務已經嚴重萎縮,今年4月份還終止了IPO募投項目“分布式運營網絡建設項目”,原因是近年來市場環境變化,企業客戶營銷渠道多元化,且公司現有運營網絡(含無錫總部及上海、北京、深圳區域中心)已基本滿足需求。
(全球市值研究機構深水財經社獨家發布,轉載引用請注明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