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差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內容一般包含哪些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470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什么是要約?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不同情況下可以稱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該條同事規定,一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構成一個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什么是要約邀請?
根據《民法典》第473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根據本條規定,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來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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