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是不是瞬間感覺亞歷山大?
“完了,跟他簽了無固定,這不等于請了尊‘菩薩’,以后想送都送不走了?”
“是不是只要員工不犯大錯,我就得養他到退休?”
“一想到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腦子里就只有‘天價賠償金’五個大字!”
打住!打住!今天,我必須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個名!它絕不是洪水猛獸,更不是員工的“免死金牌”!
《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的同時,也賦予了企業在特定情況下的管理自主權。今天,才朔HR就把法律授予企業的這14把“尚方寶劍”一一盤點清楚。這篇文章,建議【反復閱讀并收藏】,關鍵時刻能幫你省下幾十萬!
第一部分:先搞懂,什么叫“無固定期限”?
簡單說,就是合同上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但這不等于“鐵飯碗”,更不等于“不能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主要有三種情況會簽它:
協商一致簽: 你情我愿,開局就簽。
法定條件必須簽: 比如員工在公司干滿10年了,或者連續簽了兩次固定合同再續簽時,員工一提出,你就得簽。
違法后果視為簽: 公司超過一年沒跟員工簽書面合同,法律上就自動視為你們簽了無固定。
好了,前情提要結束,下面直奔主題!
第二部分:14把“尚方寶劍”,教你合規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我把這14種情形分成了四大類,每一類對應不同的場景和成本,一目了然!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這是最理想、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方式。坐下來好好談,就員工的離職意愿、補償方案等達成一致,簽一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整個過程體面,且無后顧之憂。
核心: 溝通的藝術是關鍵!
這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賦予企業的“紅牌罰下權”。只要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企業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且一分錢補償金都不用給!
2.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關鍵: “錄用條件”必須提前明確告知,考核要有客觀記錄。
3.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 關鍵: 規章制度需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并已公示或告知員工。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 關鍵: 需要有證據證明“重大損害”,比如金額、影響等。
5. 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拒不改正。
?? 關鍵: 重點在“嚴重影響”和“拒不改正”,需有溝通和警告記錄。
6.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讓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下簽合同。
?? 關鍵: 比如學歷造假、工作經歷造假等。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關鍵: 注意是“刑事責任”,區別于行政拘留。
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員工本身沒犯錯,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工作。企業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8.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干原工作,也干不了新安排的工作。
9.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仍然不能勝任。
?? 關鍵: “不能勝任”要有考核依據,“培訓”和“調崗”的環節不能少!
10. 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且協商不成。
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當企業自身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時,可以裁減人員,這其中自然也包括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1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合同后仍需裁員。
14. 其他因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 關鍵: 經濟性裁員程序極其嚴格,需要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案,萬不可隨意為之!
總結,一圖看懂“分手”成本:
看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不可逾越的鴻溝。法律給了我們明確的路徑,關鍵在于我們是否能用對、用好這些規則,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
當然,我們深知,看懂法條是一回事,在復雜的實際案例中精準應用又是另一回事。錯誤的解除操作,一次就可能讓企業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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