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是一個大集體,大家庭,而且農村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也歸農民集體所有,既不歸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只享有土地承包權以及土地經營權,但是其可以自主經營,當然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不過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歸農民個人所有,因此在實踐過程中也往往會產生各種土地糾紛問題,包括土地權屬問題,即土地確權,集體土地收益分紅問題,還有土地征收方面的分配問題等等,每一個問題都會與農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你比如說土地征收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補償費,因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土地補償費相關部門也是直接發放村委會賬戶,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銀行賬戶的,不會直接發放給村民。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這筆款之后,需要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配給被征地農民,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截留,其只能截留一小部分(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來建設。
但是根據5月1日起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享有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參與分配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其他福利。
那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是可以享受農村集體收益分紅的,農民想要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各項福利,包括土地征收中產生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那么農民就必須要先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只有農民本身自己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個身份,那么其才有權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分紅,包括農業補貼(當然也只是實際耕種農田的人才會享受)、扶貧補貼以及土地流轉分紅等。
因此,農民能不能享受農村集體經收益分紅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其必須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何確認呢?
一般情況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通常以公安部門在戶口本上登記的為由。也就是說,如果戶口登記是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么該農村村民就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不過,從上面的這條規定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主要以戶口登記為主,但如果該農民一直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相對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主要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這樣的農民也是可以確認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也就是說,只要農民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直有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直生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一直也有生產,那么從原則上來說,也是可以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可以以各種理由,剝奪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另外,因結婚生育而新增的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里需要注意一下,如果結婚之后,已經在婆家那邊取得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嫁家這邊就失去了其在該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倘若沒有在婆家(男方)那邊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結婚為由,或離婚為由,取消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實踐中,經常有老百姓會遇到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結婚,離婚,甚至因上學將戶口遷去學校等理由,拒絕確認該農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拒絕以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分配土地補償費,集體土地收益分紅等情況,對于村委會的這種做法從法律層面來講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自己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被剝奪,建議村民一定要馬上針對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反映,若有關部門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甚至默認,那么,村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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