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評估環節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宅基地上房屋也不例外),而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則會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重要依據。
也就是說,不管被征收人是選擇貨幣補償,還是選擇產權置換,征收方基本上都會按照評估報告中確定的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選擇產權置換的,評估報告則會作為結清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差價的依據。
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由于評估細節較多,且老百姓在法律知識方面有所欠缺,因此,在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經常會出現這樣或者是那樣的問題,但對于評估問題,很多被征收人都不夠重視,甚至都發現不了。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若想拿到合理的征收補償,那么在評估環節以下幾個問題一定要問清楚。
一、詢問評估人員有沒有評估資質
由于征地拆遷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如果有評估機構工作人員來家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詢問他們有沒有評估資質,也就是評估師的資格證,如果他們以各種理由拒絕出示,那么很有可能評估師并不具備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資格。
二、詢問評估機構有沒有評估資質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不是任何一家都是可以的。由于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從法律層面來講,還是從道德方面來講,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需要具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資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其需要有營業執照。
如果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機構都沒有營業執照,那么該評估機構肯定是不合法的,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從原則上來說也就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也就是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詢問評估機構相關工作人員,該機構有沒有營業執照,如果沒有,或者說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遲遲不愿意讓自己看相關資質,那初步判斷,可能不具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機構的資格。
三、詢問評估機構是否可以自己選
事實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評估機構應當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協商選定的,再由征收方通過抽簽、少數服從多數等辦法確定評估機構。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自己來定,不是由征收方來定。
可是實踐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征收方并不會告知被征收人其還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由征收方自己來決定哪家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這顯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后,若征收方告知大家,評估機構要在某天開始評估,那么一定要詢問征收方,是什么評估機構,自己有沒有權利選擇評估機構。
實踐中,一旦發現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決定的,自己就沒經歷過選擇評估機構的事情,甚至自己都不知道還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此時,廣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了,該份評估報告很有可能會對被征收人不利。
當然了,按照法律層面來講,如果評估機構不是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或者說是選定的評估機構沒有經過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則就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重新選定評估機構,重新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四、評估時點是什么時候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是有一個評估時點的。按照法律上規定的來說,評估時點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也就是哪天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那么評估機構就需要參考哪天的被征收房屋周邊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從原則上來說,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應馬上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但極個別的有時會在作出征收決定后的兩年后才開始評估,此時廣大被征收人就需要詢問,他們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點是什么時候,如果還是以兩年前作出征收決定為評估時點,那對被征收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此期房屋上漲的情況下。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不管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都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評估環節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評估細節,一旦遇到評估細節有漏洞,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一定要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