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團隊 王宜寶
在“楓橋經驗”創新發展的新時代背景下,我院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實質解紛”實踐活動。作為從事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我深刻體會到調解不僅是程序性工作,更是融合法理情的社會治理藝術?,F結合辦案,分項四點體會:
一、 訴前精準甄別,構建調解“分診圖”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賠償項目標準化、責任劃分階梯化的特點。對傷殘等級明確、保險齊全的簡易案件標注“綠色通道”;對責任爭議較大但損失明確的案件納入“專家會診”;對涉及多重賠償主體爭議較大的復雜案件“專班跟進”。今年以來,通過訴前甄別分流,30%的案件在調解階段實現案結事了。
二、 證據補充前置,夯實調解“地基時”
針對有的原告因缺乏專業知識導致證據不全的問題,在調解前,由人民調解員、法官助理指導原告補充完善證據,同時,協調保險公司介入固定理賠標準,有力促進案件調解成功率。
三、 全程答疑解惑,搭建信任“連心橋”
調解成敗往往系于當事人對程序的信任度。我們在調解案件中將答疑解惑貫穿始終。如在一起未成年人騎摩托車撞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十級傷殘鑒定報告有異議。通過鑒定所作出情況說明、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及被告自行詢問醫生,被告仍然對鑒定結果不服,并揚言要上訴信訪。因原告提供的病歷二維碼顯示的骨折影像不清晰,我們專門派車安排法警與被告一起去醫院的電腦上查閱,并聽取醫生的解讀。通過以上工作,基本打消了被告的疑惑,最后順利調解結案。
四、 深耕案件細節,善用法律“定盤星”
吃透案情是調解的底氣。如在審理一起機動車損失賠償案件中,通過審理發現涉案交通事故有二次撞擊行為。第一次為原告車輛單方撞擊高速路護欄事故,第二次為被告車輛撞擊原告車輛事故,且兩次事故間隔非常短。鑒定意見中難以對第一、二次撞擊的車損予以區分。因雙方對第一次原告單方事故造車的車損爭議較大,案件調解陷入僵局。我們認真研判案件,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正確分析原告第一次單方事故是導致第二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力,原告作出讓步,最后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調解工作如同修復事故損傷,既需要專業精準的“外科手術”,也需要春風化雨的“中醫調理”。今后將繼續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在每一個調解環節傳遞司法溫度,讓公平正義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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