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機動車是一種極其危險且違法的行為,其危害性不容忽視。酒精會嚴重影響駕駛者的判斷力、反應速度和協調能力,導致駕駛者在遇到緊急情況時無法做出正確的應對,極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風險。酒后駕車不僅威脅駕駛者自身的生命安全,還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如行人、乘客和其他駕駛員,構成嚴重的生命威脅。
案例一:
2025年5月28日05時03分,阿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R3M32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和田買里路氣象局門前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阿某酒精含量為191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二:
2025年5月29日02時34分,牛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56A67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伊寧縣婦幼保健醫院丁字路口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牛某酒精含量為135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三:
2025年5月24日00時00分,發某駕駛一輛臨牌號新FK9C53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門口路段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發某酒精含量為78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四:
2025年5月24日02時40分,高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26N00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吉里于孜鎮雅居小區2號樓前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高某酒精含量為153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五:
2025年6月10日03時06分,熱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71D17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阿烏利亞鄉布力開村路段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熱某酒精含量為242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六:
2025年6月7日09時55分,常某駕駛一輛號牌為蒙D268CH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曲魯海鄉慶華工業園路段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常某酒精含量為118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七:
2025年6月3日09時07分,阿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X3C73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曲魯海鄉庫魯斯臺路段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阿某酒精含量為58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八:
2025年6月3日09時55分,薛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539YN小型轎車,行駛至伊寧縣X704線4公里800米路段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薛某酒精含量為71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九:
2025年6月9日11時00分,伊某駕駛一輛車號牌為新F7CJ99號小型轎車,沿國道218線行駛至伊寧縣墩麻扎鎮墩麻扎村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89.5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
2025年6月14日09時30分,王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Y5H1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18線行駛至國道218線105公里600米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88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十一:
2025年6月3日00時40分,巴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W5E37小型轎車,沿國道218線行駛至伊寧縣喀什鎮白房子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176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交通安全關乎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每一次的違法駕駛都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們深知,曝光不是目的,通過這種方式,希望能引起廣大駕駛員的共鳴與反思,促使大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和諧、文明的出行環境。
來源|杏鄉公安
編輯丨楊鵬飛
審核丨劉強
簽發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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