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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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為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債權人可能在一個債權上既要求債務人提供物保(抵押、質押)也要求債務人提供人保(保證),以此降低交易風險。當債務人到期后未還款,債權人主張擔保責任時,應如何確定不同擔保之間的履行順序?是否可以隨意選擇?
案情簡介
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24年6月28日向任某借款15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該筆借款使用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為1.2%,同時約定若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逾期還款,還需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及任某為實現債權支付的費用。
借款當日,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與任某簽訂《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約定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任某,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與此同時,任某與張某、王某、荊某、王某乙、李某簽訂《擔保合同》一份,約定以上五被告為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還約定因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擔保,原告可以自行決定擔保物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也可以要求同時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到期后,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未償本付息,故任某將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張某、王某、荊某、王某乙、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償本付息,張某、王某、荊某、王某乙、李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主張對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抵押的某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本案中,擔保合同中約定原告任某可以自行決定擔保物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也可以要求同時承擔擔保責任。該約定并未明確債務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保證擔保的實現順序,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原告應當先以高密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優先受償,而后才能就未獲得清償部分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當事人約定借款月利率1.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該約定利率過高,本院支持借款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計算。
法官說法
關于約定不明,在既存在人的擔保、又存在物的擔保的同一債權中,混合擔保合同約定債權人可選擇實現擔保,視為當事人對實現債權的先后順位約定不明,適用關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的法律規定,以此確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在此提醒債權人,在同時接受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時,建議明確約定于回款更為有利的擔保履責順序,即應當在綜合考慮保證人的資產情況、履約能力,以及擔保財產的流通性、實際價值、處置便捷程度等因素后,優先將更為優質的擔保措施約定為履責次序先后的責任財產。
在此提醒保證人,在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擔保時,應做到審慎考慮,不要不明情況即在保證協議上簽字,避免由此承擔巨額擔保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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