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動中,締約雙方失衡的地位導致合同“模糊條款”頻現,主要表現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雙方對條款理解不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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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合同模糊條款盤點
1.標的與質量條款
主要表現為質量要求使用模糊性主觀表述。如采用“上等”“優質”“滿意”等主觀表述,缺乏可量化、可檢驗的客觀指標。
2.價格與支付條款
主要表現為總價或單價不明確,如合同僅約定“總價款以實際結算為準”,但未明確結算依據。
計價方式及標準模糊,如約定“價格隨原材料漲跌調整”,但未明確調整周期(如每日調整、每周調整)。
稅費條款缺失,未約定價款是否含稅、稅費承擔問題。
3.履行期限與方式條款
主要表現為采用“盡快”“盡早”“擇機”等抽象表述,未明確具體時間節點。如供貨合同中“立即發貨”未約定具體幾日內發貨。如買賣合同中約定“貨到驗收合格后付款”,但未約定驗收期限。
4.違約責任條款
主要表現在對違約責任進行籠統性約定、未明確損失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約定畸高、使用“滯納金”等不恰當用詞。
5.爭議解決條款
主要表現為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或仲裁機構名稱不明確,或約定的管轄法院與爭議無實際聯系,或約定管轄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模糊條款暗藏哪些風險?
三大隱患需警惕
1.解釋分歧引糾紛
模糊條款易導致雙方對合同履行標準產生爭議,例如“合理期限”“適當補償”等表述缺乏量化依據,可能引發糾紛。
2.強勢方濫用條款優勢
在格式合同中,優勢方可能利用模糊條款擴大己方權利、減輕己方義務,或故意使用模糊表述,為自身保留“解釋權”,損害弱勢方利益。
3.舉證困難,維權成本增加
模糊條款使得“誰違約、誰擔責”的舉證變得復雜,甚至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費用申請司法鑒定、調取交易記錄。
當事人如何應對
三步策略護權益
1.簽訂時:逐條審查,拒絕 “模糊表述”
合同簽訂時應當盡可能擬定內容完備、細節詳盡的書面合同,有利于保證交易安全和效率,對標的、數量、價格、期限等核心條款,務必明確具體數值、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方式(驗收地點和驗收流程);對格式合同,要求提供方書面說明模糊條款的含義,必要時附加補充協議。
2.履行中:留存證據,固定雙方合意
若發現條款模糊,及時通過微信、郵件等形式與對方溝通,明確雙方對條款的理解(如“貴司承諾‘盡快發貨’指 3 個工作日內,是否確認?”),并保留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證據;涉及履行行為的,留存交貨單、驗收記錄、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
3.爭議發生后:先協商,再維權”
優先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爭議內容,為后續繼續履行或解決糾紛打下基礎;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也不愿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在雙方發生糾紛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無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任何一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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