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被起訴
判決前轉移財產
賣掉未登記房產
玩現金交易想金蟬脫殼
結果……
(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法院立案受理靳某與張某、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靳某申請對張某、趙某二人名下財產采取保全措施。9月19日,法院判決張某、趙某二人返還靳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裁判文書生效后,因張某、趙某二人不履行義務,靳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依法發送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張某、趙某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且未依法報告財產。經網絡查控,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申請人靳某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經執行人員核實,二人名下有一套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產,但該房產已于2024年9月10日由張某、趙某二人通過中介機構以32.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杭某,因賬戶被查封,張某、趙某二人要求杭某直接支付現金。
執行過程
法院審查后認為,張某、趙某在訴訟期間出售房屋,獲得財產32.4萬元,為直接拿到房款,在明知個人賬戶因民事訴訟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況下,通過現金交易逃避執行。張某、趙某二人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后,仍然拒不履行且違反報告財產制度,通過惡意串通方式轉移售房款,應當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執行人員遂將張某、趙某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案件后,立即與張某、趙某聯系了解情況,得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嫌拒執犯罪,張某、趙某迫于壓力,立即將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訴訟期間轉移、隱匿財產的,能追究債務人的責任嗎?根據《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此,轉移、隱匿財產并不要求必須發生在裁判生效后或是強制執行期間。只要行為人目的是惡意逃避執行,拒不如實報告財產信息,即使該行為發生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亦可追究行為人拒不執行的責任。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申請執行人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在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申請人應當加強同法院的聯系,通過申請律師調查令等方式,協同承辦法官搜尋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及時告知執行法官進行核查,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訴訟開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