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丁毅超
相信許多讀者都有類似的感覺,那就是近年來引發重大輿情的司法案件似乎變得愈發頻繁。從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再到特定民事糾紛中的財產分割,以及部分刑事犯罪的審判尺度,互聯網民眾之間往往會呈現出高度對立毫不妥協的對抗態度。
近年來基于性別本質主義的司法爭議就是典型的表現之一。這種主張將性別視為唯一普遍且決定性的特質,并以此預設特定性別群體的行為模式、心理狀態或社會角色。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中,對單項維度的過分偏重有可能會在責任歸屬和處罰標準上出現審判標簽化的問題,進而引發不同群體之間公平感的失衡。
究竟應該如何面對社交媒體時代的司法輿情處理是一個復雜且多維度的問題。尤其是在共識機制日益弱化的趨勢下,這注定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反過來,這也對如何進一步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的工作成效”提出了更緊迫的要求。
本文更為關注的是,如何厘清上述問題的深層思想邏輯,進而揭示出其內部的結構性缺陷。這不僅是因為把握問題的本質才更有可能解決問題,更是因為只有理解這一問題的實質,才能將許多看似雜亂的問題聯系在一起,揭示出其背后普遍的意識形態出發點。
通過對相關案件進行歸納,我們往往可以發現:爭議焦點往往與西方一直以來盛行的進步自由主義的訴求具有高度類似性;具體手段則具有濃厚的司法能動主義表現。這與德沃金自由主義法學的基本框架理念具有高度的契合度。
筆者在以前的文章中談論過德沃金理論在實踐上的問題(見《),但為了更好地揭示兩者之間的同構性,有必要進一步深入揭示這套理論的自我局限性。
以“價值統一性”為形上學的基本結構將法律變為進步自由主義道德觀念的附屬品。在這種封閉的理論結構中,法律判決必須存在“唯一正確答案”。這種理性和道德上的雙重自我肯定非常容易引發實踐層面上的狂熱性。對僅有口供就能判刑的質疑就是這種道德熱忱與群眾認知差異的具象化矛盾之一。
更為麻煩的是,這種做法不會滿足只停留在特定領域,它只會盡可能地迫使所有人進入“美麗新世界”。共識非但無法彌合,反而陷入加速坍塌的狀態。(為避免篇幅問題和可能的麻煩,本文不討論具體案例爭議,對一些涉及法學層面晦澀的表述,隨后黑色加粗的部分可能有助于理解)
自由裁量權
對不熟悉法理學的讀者而言,法律推理是一個看上去十分簡單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可以拆解為兩個部分。第一,審判者需要確定案涉的法律事實;第二,根據相對應的法律對號入座,做出相應判決。我國判決書的模式就是這種邏輯的現實投射,法官一般會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和質證認定本案的法律事實,接下來適用相關的具體條文對案件進行判決。
現在我們不妨讓問題變得更復雜一些。比如A宣稱B借了自己錢,并且提供了由B簽字的欠條;但B又提供了另一份有A簽字的還款協議,認為自己并沒有欠A錢;這時候法官應該如何判決。類似的問題在具體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層出不窮。這也是法工委對法律反復修訂和最高法出臺大量司法解釋的原因。問題是,總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不能被這些法律解釋所直接包容,這時候審判者又應該怎么辦?
在這一問題上不同的學者顯然有截然相反的想法。一部分學者持有文本主義或者字面主義的主張,認為法條怎么寫就應該怎么判,法條是否合理不是審判者的任務,而是立法者的問題。司法原旨主義是其最極端的形式,即不僅要尋求字面意思,更要尋求立法的原初公共含義。
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要向后看,認為法官應當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變動而搖擺。德沃金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認為法官需要對法律條文進行創造性解釋以符合社會進步的需要。為了加強自己論據的有效性,這些司法能動主義者假設,在一個“邪惡”的法律系統中,法官如果按照法律條文判案只會導致道德上的惡,憑借自己的道德良心進行審判才更有倫理上的正當性。這一假設的隱喻十分明顯,即納粹帝國對猶太人系統性審判的道德困境。
這就是法律推理的法理學問題,或者用更通俗的話說,自由裁判權問題。其核心問題是當法律規則模糊、有歧義、有漏洞或在具體案件中產生不公正結果時,法官應如何裁決。
“唯一正確答案”
以自由裁判權問題為基礎,德沃金指出,法律體系不僅僅由明確的規則組成,還包含一系列更深層次的“原則”。規則的運作是“全有或全無”的,而原則提供了一種推動決策朝特定方向發展的理由,但并不指定具體的行動或結果。
他強調,即使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法官也必須依據這些“法律原則”做出裁決,這些原則與“黑字規則”一樣是法律的一部分,對法官具有同等約束力。德沃金認為,法律是一個“無縫的整體”,原則填補了規則的空白。
這段話雖然看上去很繞,但實際的意思非常明確,規則之上有原則,原則是普遍的,所以法律本身不存在空白。這就是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中提出了“法律即融貫性”這一基本命題。該理論認為,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應將法律視為一個連貫的道德和政治原則體系。這種解釋的目標是闡明一種能夠最好地解釋和證明過去法律實踐的理解 。融貫性要求法官“將我們當前的公共標準體系視為表達和尊重一套連貫的原則”。
在德沃金自由主義法學的框架下,法律推理實際上就是如何讓判決盡可能地符合普遍原則。反過來說,這意味普遍原則下會存在一個最佳答案,也就是德沃金所說的“唯一正確答案”。
德沃金引入了理想法官“赫拉克勒斯法官”的形象 ,赫拉克勒斯法官是一位無比智慧、完全了解法律淵源并有充足時間做出裁決的人物 。他以法律是一個無縫的整體為前提,構建出最能“契合”并“證成”整體法律(法律即融貫性)的理論,以便裁決任何特定案件。德沃金認為,即使現實中的法官無法達到赫拉克勒斯法官的理想狀態,但他們的目標始終是發現這個唯一的正確答案,而法律爭議正是關于這個唯一答案的爭論。
“安提戈涅的悲劇”
德沃金的想法已經明確展示出進步自由主義對普遍性真理的強烈偏愛,本文將在最后再討論這在實踐上如何演化為自由主義霸權。在邏輯上更為關鍵的是,德沃金對普遍真理的想象存在內外兩個關鍵性的缺陷。法學學術界對此也展開了一系列針鋒相對的批評。
法學家約瑟夫·拉茲繼承了H.L.A.哈特的法律實證主義路徑,從外部對這種解釋提出挑戰。拉茲認為,既然德沃金承認法律推理實際上是一種解釋活動,那么解釋對象本身的意義必須依賴于特定的文化實踐。
比如說,在不同國家的文化語境中,“太極”這一解釋對象顯然具有特定的文化含義。這一解釋事實意味在許多不同的價值,它們并非單一最高價值的不同表現形式,并且存在不相容的價值。(比如大部分中國人顯然不承認韓國人申請端午節為自己文化遺產的正當性;但韓國人會認為自己的端午節已經在漫長的時間中本土化,形成了不同于中國的自身特色)
所以對于同一個對象,可以存在幾種不同且相互不相容的解釋,而所有這些解釋都可能是正確的。在自由裁量權問題上同樣如此。審判者完全有可能碰到幾個選擇都是正確的情況,而不是德沃金意義上“唯一正確答案”。
約翰·菲尼斯從內部質疑了德沃金理論的合理性。德沃金的“唯一正確答案”本質上是另一種功利主義。他實際上認為基本善不存在質上的區別,可以進行數上的通約。問題是基本善之間并沒有這種想象的通約性。當不同的基本善發生沖突時,它們之間沒有一個共同的衡量標準或“共同尺度”來確定哪個善更優越或更有價值 。
例如,生命與自由、知識與友誼之間,無法進行量化比較,也無法通過某種“功利主義”式的計算來得出唯一的最佳選擇。黑格爾對古希臘悲劇《安提戈涅》的評價最能夠說明這一問題。城邦禁止安提戈涅埋葬叛國者是正當的,安提戈涅想要埋葬自己親人也是正當,正是兩種善之間不可避免的沖突,才造就了真正意義上的倫理悲劇。
“價值統一性”
面對學術界的批評,德沃金軟化了自己的立場。他自己的書中承認,“對于赫拉克勒斯從一般概念到特定判決的每一條路徑,另一位從相同概念出發的律師或法官都會找到不同的路徑,并最終得出不同的結論,就像我們樣本案例中的幾位法官一樣。他之所以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是因為他遲早會在論證的某個分支點上,追隨自己的智慧,告別赫拉克勒斯。”
但作為進步自由主義普遍真理的追求者,德沃金顯然不會就此屈服,他反而將問題引入到更高的層次。相信細心的讀者已經猜到了德沃金接下來的做法。既然法律可以分為原則和規則,并且審判者需要遵循普遍的原則,那么普遍的原則究竟是什么呢?
這就是德沃金在他晚年最重要的作品《刺猬的正義》所試圖完成的工作。為此,德沃金創造了“價值統一性”這一概念,旨在展示所有價值如何相互關聯并最終匯聚于一個宏大的整體。
這一論證從倫理和道德的區分開始。在德沃金的語境下,倫理是關于我們應該如何生活自己的標準。這一倫理責任的核心是尊嚴和自我尊重,尊嚴要求我們認真對待自己的生活,并努力使其成為有價值的成就。這包括追求“倫理獨立性”,即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塑造生活,而不是盲目接受他人的價值觀。道德則指向如何對待他人。
德沃金在這里采用了典型的康德主義論證,即我們對自身尊嚴的承諾,必然要求我們以同樣的方式尊重他人的尊嚴。通過這種論證結構,德沃金得以將個人自由與政治平等聯系在一起,創造出政治社會的普遍規則。法律實質上就是道德在政治中的下位投射,其內容和有效性必須與政治道德原則相一致。審判者在解釋法律時,必須進行道德推理,以使法律文本在道德上呈現“最佳面貌”。或者讓我們把話說得更直接些,進步自由主義就是普遍原則,法律必須服從進步自由主義的普遍觀念。
康德主義困境
德沃金采用康德主義論證毫不令人意外。或者更準確地說,從羅爾斯開始的進步自由主義路徑就是康德主義的遺腹子。對德沃金而言,如果價值從根本上不可調和的沖突,那么自尊必然且邏輯上要求尊重他者這一觀念,在一個統一的道德圖景中,將失去其哲學連貫性。對自尊如何與他者尊重相關聯的問題存在單一、客觀的“正確答案”,這根本上依賴于預先假設在連貫且整合的價值體系中存在這樣的答案。換言之,他只是軟化了“唯一正確答案”的爭議性,并采用“價值統一性”作為更上位的替代主張。
這種換湯不換藥的做法不可能完全解決拉茲和菲尼斯的批評,更重要的是對康德主義的路徑復刻也將康德主義的困境重新帶回其理論中。康德的“人性”概念,作為人性公式的核心,常被等同于“理性本質”。這種理性本質由特定能力定義,包括設定和追求目的的能力以及自主行動的能力。一個存在者擁有尊嚴,當且僅當它擁有這種理性本質。
這也是德沃金用來支持墮胎權的理論前提,胎兒不是理性的人,所以胎兒沒有生命權。但這一概念的危險性在于胎兒可能不算理性存在者,那植物人是否可以劃入這一范圍?更具爭議性地說,剛出生的嬰兒可以劃入這一范圍么?再極端一點說,不服從進步自由主義想法的人算不算認知能力缺陷者?這形成了一個邏輯上的悖論。德沃金宣稱自己要制定人類的普遍真理,卻直接把很多人類排除在外。
更為糟糕的是,范疇命令是“空洞且形式化的”,這意味著它在沒有隱含地納入經驗考量,或在把“價值統一性”普遍化時導致邏輯或實踐矛盾的情況下,難以產生具體的、可操作的義務。
用薩特的例子來說,一個學生必須在照顧生病的母親和加入法國抵抗運動之間做出選擇。而這兩種選擇都可能被解釋為將他人視為純粹的工具,也就是說,這兩種不同的道德義務間的矛盾性,迫使我們必須違背道德律令。換言之,德沃金賴以推導這些答案的康德主義機制,恰恰是批評者認為不足以產生如此明確、無歧義的道德結果的原因。
司法十字軍
關于德沃金理論的爭議,學術界可能永遠沒有統一答案,但這不妨礙德沃金及其追隨著們借著影響力,將他的進步自由主義融入到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德沃金一方面狡猾地表示他的法學理論不應該直接運用到具體判案上,作為標準參考答案;另一方面則認為必須努力將整個法律體系視為一個聲音。這個法律體系是超國界的,必須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遍適用。
因此,當前的法律條塊分割對于法官裁定案件而言并非不可修正的既定事實,相反,它也受德沃金式的建設性解釋過程的制約。或者更通俗地說,這種標準答案認為,在當前的法律劃分與受其管轄的人們對不同法律領域之間相關相似點和不同點的實際看法嚴重不符時,整個司法系統應當摒棄國家特殊性,轉而追求進步自由主義的普遍正義。
這意味著“對某些法律部門進行徹底改革,使它們與其他部門更好地協調一致,甚至在解釋法律和將法律應用于新案件的過程中完全消除某些法律部門之間所謂的界限。”
強烈的道德使命感則為這種司法能動主義注入持續不斷的行動力。這些支持者真誠相信德沃金的自由主義法學是人類社會的必然發展道路,是福山意義上的歷史終結。這反過來意味,如果不盡快幫助民眾普遍接受這一自由主義福音,就是在阻礙倫理上的善。這也是菲尼斯對德沃金功利主義批判的深層隱喻。德沃金的自由主義法學試圖將所有人變成進步自由主義者,從而取消質上的區別,實現善的普遍通約。
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最近數十年的意識形態更多處于被輻射的狀態,德沃金的進步自由主義法學觀念在“正道世界”的集體鼓吹上也更容易吸引相關群體的認同。
在具體案例中,這表現為對證據規則的突破,以及法律公正的再平衡。部分從業者往往主張”司法不應因案件中一般的細枝末節問題和不影響定罪事實的疑點而輕率地以“疑罪從無”為由推脫裁判責任,而應當依據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做出司法判斷。"
這句話本身是中性的,問題是其中的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可能與特定的道德觀念密切相關。比如與黑格爾意義上的顱面骨相學一樣,通過性別本質主義視角將特定人物的道德水平類型化。
總而言之,德沃金的理論為進步自由主義提供了復雜的哲學工具,用于為進步的司法裁決(如墮胎權、平權行動)和政策干預(如再分配)提供合法性。這意味著德沃金不僅僅是與進步自由主義“一致”,他更是其在法律和學術領域智力主導地位的重要貢獻者,為進步議程提供了原則性的替代方案,從而促成了進步自由主義霸權地位。
但這種進步自由主義的普遍平等中,有些人卻比另一些人更平等。在道德狂熱的驅使下,這些人試圖將所有人帶入進步自由主義的“美麗新世界”。
這并非啟蒙時代以來第一次出現這一問題,也可能不是最后一次出現這一問題。更深遠的影響是,這種思維模式預設了基于特定意識形態的對立框架,容易將公共討論引向非理性的陣營對抗,無論最終裁決如何,都可能因被質疑受“本質預設”影響而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信任。
如果不注意這種司法能動主義的激進性與負面效應,那么社交媒體時代的爭議將繼續增加,最終對本已脆弱的共識機制造成新的致命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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